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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高校)

时间:2023-02-21 15:18:1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高校),供大家参考。

2022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高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和《xxxx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七条工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情通报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表

第一节代表的产生第九条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第十条代表的组成

(一)坚持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原则。“双代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肇庆校区、各学院(部)的教师代

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

(二)坚持各级职称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初、中、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各学院(部)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门代表总数的30,其他单位的比例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坚持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坚持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教职工代表。

(五)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名额单列,经过选举程序选举产生。

(六)“双代会”代表的人数占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5。

第十一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双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一)各工会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二)“双代会”正式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0~20,具体差额比例由各工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差额不能少于1人。投票选举时,各工会小组投票人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2/3。

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应根据投票时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不小于1人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各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公布并报学校“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后,由其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

(四)按工会小组组建若干“双代会”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

第十二条“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非正式代表的学校主要领导以及各二级党总支、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部、校区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列席和特邀代表参加“双代会”会议及所在单位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代表的变更

第十四条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代表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双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代表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其代表资格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由所在单位选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的相关程序补选,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并在下次“双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三节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及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双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大会组织

第一节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双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双代会”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大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1/3以上“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

第二十三条“双代会”的议题,须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由推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届中会的主持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届中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二节会议筹备

第二十七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由校工会向学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校党委审核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后,成立“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设立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参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提请校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

(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协商制定“双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分配、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办法等;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五)提出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小组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在“双代会”正式会议前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七)开展“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

(八)开展“双代会”的宣传发动和“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三节预备会议

第三十条“双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校工会)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校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四节主席团

第三十二条“双代会”换届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其中教师代表须占多数。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三十三条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五节正式会议

第三十四条“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校长代表学校作学校工作报告;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三)校工会负责人做工会、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其他有关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五)校工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六)代表团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并向主席团(校工会)汇报。

(七)主席团(校工会)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九)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对相关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十)换届大会时完成相关的选举工作。

(十一)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及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上述会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节决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审定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校长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双代会”复议。“双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各项议案应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和表决须经“双代会”正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四十一条“双代会”闭会期间,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也可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需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持。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工代会和教代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也是教代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常设机构。在“双代会”闭会期间,承担执行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从“双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主席、专职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双代会”上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女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双代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

(二)“双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双代会”精神,督促落实“双代会”决议,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主持召开“双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双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负责工会、教代会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双代会”、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六)负责“双代会”有关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及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双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专门工作小组

第四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委员会、教代会工作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适当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四十九条专门工作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

(三)就本专门工作小组相关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四)根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五)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

(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五十条“双代会”提案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一条“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五十二条“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五十三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院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五十四条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建议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学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定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校工会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对提案的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双代会”上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为“双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条本实施办法经xx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x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若本实施办法中的条款与上级新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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