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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警告处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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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警告处分决议,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决议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

  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其决策,并要求进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指导性公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一

 麻剑,男,1989 年 2 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人,2012 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审查,麻剑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014 年 7 月 2 日 23 时 30 分,麻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 282 号门口路段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查获,经查酒精度达到酒驾标准。2014 年 7月 7 日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对麻剑,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 、罚款 19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麻剑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岩泉街道党工委 2016 年 6 月 27 日研究,决定给予麻剑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如不服,可向本委及上级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莲都区岩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 7 月 6 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二

 陆小波,男,汉族,1984年 5 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 年 6 月入党。

 经查明:2012 年 月 11 日 13 时 41 分,陆小波驾驶浙H7242H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2 年月 14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 20 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 6 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 2020 元的行政处罚 。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1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 8 月 10 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三

 王顺,男,汉族,1973年 08 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003 年 11 月入党。

 经查明:2014 年 12 月 11 日 19 时 25 分,王顺驾驶浙HR2981 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 59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4 年 12 月 12 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 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 2003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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