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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决定书例文(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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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纪处分决定书例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党纪处分决定书例文(全文完整)

 

 党纪处分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党纪处分决定书范文,仅供参考!

 于给予 XXX 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男,1958 年 4 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 人。1976 年 2 月参加工作,1978 年 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 1 月调入 XXX 工作,1999 年 6 月任 XXXXXX 至今。主要事实:2000 年 5 月,XXX 任 XXXXXXX 期间,在明知 XXX 翻建住房申请书中 XXX 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 XXX 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 XX 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 XXX 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 XXX 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处理意见:XXX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 XXX 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

 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 XXX 党内警告处分。我局党支部于 2011 年 11月 23 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 19 名,到会14 名,请假 5 名。14 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 XXX 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0xx 年 11 月 23 日

 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12 年 4月 12 日、30 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 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 101 元/㎡,现

 报价 143 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 40 元/ m3,现报价 58 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 900 元/T,现报价 1100 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 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 132.50 元/㎡,砼浇注 53.50 元/ m3,钢筋制作绑扎 1050元/T。2012 年 4 月 13 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 327 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11年7月25日)。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 452.64 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 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 479.97万元。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 479.97 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

 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 2013年 5 月 20 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本决定自 2013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0xx 年 5 月 20 日

 关于撤销 xxx 同志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

 xxx,男,汉族,生于 xxx 年 x 月 xx 日,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 xxx 镇 xxx 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xxx 年退耕还林中,经 xxx 镇政府、xxx 镇林业站核定,xxx 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 250 亩。该组 250 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 年——20xx 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 183600 元、管护费 20000 元、卖黄姜收入 13600 元,以上共计 217200 元,全部由 xxx 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

 (1)给原七组村民 133 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 元。

 (2)给原七组村民 133 人交合疗款共计 3990 元。

  (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 8120 元。

 (4)修通组路花费 14760 元。

 (5)管护费支出 24000 元。

 (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 12500 元。

 (7)还买黄姜贷款 41600 元。

 (8)其他支出 1734 元。

 以上支出共计 165889 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 51301元资金在 xxx 名下,但 xxx 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xxx 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 xxx 镇党委 2011 年 5 月 30 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 xxx 同志 xxx 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 20xx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 xxx 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 xxx 镇纪律检查委员

 二 0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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