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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全文)

时间:2022-08-12 11:30: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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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全文)

 

 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培训教材 一、 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 职业禁忌的定义 职业病, 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二、 构成职业病的条件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患病主体是企业、 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 起的; 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 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 我国职业病的特点 我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 分别是: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 患病数量大;

 2、 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 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 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 危害转移严重;

 4、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 迟发性特点, 危害往往被忽视;

 5、 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影响长远。

 四、 职业病的分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 《职业病目 录[2]》 。

 这一目 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

 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 腔疾病、

 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 0 类1 1 5种疾病。

 (一) 、 尘肺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 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 内 照射放射病 5、 放射性皮肤疾病 6、 放射性肿瘤 7、 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 放射性性腺疾病 10、 放射复合伤 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总则)

 》 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 、 职业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中毒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14、 二氧化硫中毒 15、 光气中毒 16、 氨中毒 17、 偏二甲基肼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中毒 19、 一氧化碳中毒 20、 二硫化碳中毒 21、 硫化氢中毒 22、 磷化氢、磷化锌、 磷化铝中毒 23、 工业性氟病 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 四乙基铅中毒 26、 有机锡中毒 27、 羰基镍中毒 28、 苯中毒 29、 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 正己烷中毒 32、 汽油中毒 33、 一甲胺中毒 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 二氯乙烷中毒 36、 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 三氯乙烯中毒 39、 氯丙烯中毒 40、 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中毒 42、 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 酚中毒 45、 五氯酚( 钠)

 中毒 46、 甲醛中毒 47、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 丙烯酰胺中毒 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 有机磷农药中毒 51、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 杀虫脒中毒 53、 溴甲烷中毒 54、 拟除虫

 菊酯类农药中毒 55、 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 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 总则)

 》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 中暑 2、 减压病 3、 高原病 4、 航空病 5、 手臂振动病

 (五) 、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 炭疽 2、 森林脑炎 3、 布氏杆菌病

 (六) 、 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敏性皮炎 3、 电光性皮炎 4、 黑变病 5、 痤疮 6、溃疡 7、 化学性皮肤灼伤 8、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总则)

 》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 、 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职业性白内 障( 含放射性白内障、 三硝基甲苯白内 障)

  (八) 、 职业性耳鼻喉口 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九) 、 职业性肿瘤

 1、 石棉所致肺癌、 间皮瘤 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 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 砷所致肺癌、 皮肤癌 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 、 其他职业病

 1、 金属烟热 2、 职业性哮喘 3、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 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五、 我国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配合、 用人单位负责、 行业规范管理、 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 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到 2015 年,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 8. 5%下降到 5%以内, 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硫化氢、 一氧化碳、 氯气等主要急性职

 业中毒事故较 2008 年下降 20%, 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 2015 年,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0%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8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 9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 70%以上, 粉尘、 毒物、 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 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 60%以上, 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 60%以上, 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 85%以上。

 ——到 2015 年, 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 2008 年提高 20%以上,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 100%。

 监管网络不断健全, 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 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 乡 镇。

 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 职业病防治、 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到 2015 年,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 90%以上; 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 职业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等。

 七、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 104 卫生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形成责权一致、 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 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

 (一)

 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

 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 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 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一)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 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

 负责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

 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 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 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

 负责汇总、 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 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 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央编办 2010 年 10 月 8 日 八、 卫生部 2012 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等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

 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 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完成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调查, 推进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 开展放射防护专项检查。

 九、 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一)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2011 年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显示, 目前我县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有 166家, 以煤炭(58 家, 占 34. 94%)、 砖瓦窑(38 家, 占 22. 89%)、 采矿(18 家,占 10. 84%)

 为主, 同时兼有化工、 家具制造、 木材加工、 纺织、 机械、 陶瓷等行业。上述单位共有从业人员 9315 人, 直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数达 5052人, 主要集中在煤炭开采业(3900 人, 占 77. 20%), 其次为冶金、 砖瓦窑、 采矿和粮食(饲料)

 加工业。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粉尘, 如矽尘、 煤尘、 水泥尘等; ②化学因素, 如苯和苯的同系物、 金属毒物、 农药等; ③物理因素, 如噪声、 高温、 射线等以及超时、 超负荷劳动、 卫生防护设施缺乏或不完善等劳动过程与卫生条件不良的有关因素。

 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严重, 共有 156 家企业接触粉尘, 占总数 166 家的 93. 96%; 接触粉尘的从业人员占工人总数的 54. 02%, 5052人直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中有 5032 人都要接触粉尘, 占 99. 60%。

 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中以农民工为主, 共有 4815 人, 占总数的 95. 31%。

 煤矿职工中患有职业病(主要为矽肺)

 人数为 19 人。

 不可忽视的是, 全县仅有 10 余家企业完成了职业卫生建档工作, 有 15 家用人单位申报了职业病危害项目。

 2010 年有 440名劳动者参加相关职业健康检查, 2011 年有 210 名劳动者参加相关职业健康检查 (二) 放射诊疗机构现状 我县目前共有 58 家放射诊疗单位, 包括综合二甲医院 1 家、 专科二甲医院1 家、 一级医院 36 家、 乡 镇卫生院 14 家、 未评级医院 6 家。

 其中公立医院 54

 家, 民营医院 4 家。

 年检查人数近 16 万人次。

 除县人民医院从事介入治疗以外,其余均从事普通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有17 家, 占总数的 29. 3%。

 26 家放射诊疗单位建立了放射防护领导小组, 占总数的 44. 8%; 成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有 24 家, 占总数的 41. 3%。

 2011年我县有 2 个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达县新桥医院和达县贝康医院) , 均按规定进行了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并提交了市疾控中心出具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查, 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率均达到 100%。

 全县约 110 名放射工作人员, 其中医师有 48 人(高级 3 人、 中级 11 人、 初级 34 人) , 技师有 39 人(中级 6 人、 初级 33 人) , 护理人员有 2 人(中级 1 人、初级 1 人) , 7 人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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