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现阶段公安工作的困境
目前边防派出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无法可依已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当前法治的关键是执法问题。边防派出所作为国家设立在边境一线的重要的基层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其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点多、面宽、量大,目前又面临诸多问题,边防派出所要完成如此繁重的执法任务,必须依法行政,推行法治,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边防派出所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执法习惯;必须创新体制、改革机制,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治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执法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使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
一、边防派出所执法走向法治应正视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边防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献的同时,对边防派出所意见最大、反响最强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
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和体制、机制缺陷造成。从边防派出所执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出现执法违法和权大于法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障碍。
1、执法观念陈旧
(1)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执法异化为人治执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受“以法为器”的传统人执法观念影响较深。尽管有法可依,但体现在执法中,往往容易变味,“以法代法“、”行政干预“等习惯心态及做法使案件人为地复杂化,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大打折扣,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严格执法异化为折扣、调和、平衡,乃至照顾关系。实践中,执法民警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仅仅看作公安机关用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有利则用,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有点违法没关系,以致“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有的甚至“只有目的,不择手段”,搞刑讯逼供,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有的随意变更或滥用强制措施,久拖不决;有的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支配,导致以情绪执法、以人情执法、以利益执法。这与“执法者法无文明规定不可以,守法者无明文禁止皆可以”、“自由裁量权就当无严格控制”的法治精神相悖。正是
有不少执法者甚至立法者均持有上述认识,从而为人治执法的持续和蔓延提供了思想基础。无论是形式上的法治还是单纯的法律工具论,都不过是人治意识的表达。毫无疑问,人治执法问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公民对法治的认识,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因此,克服和防止法治社会执法人治化的倾向,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2)法律执行的不稳定性是法治执法的最大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执法权威受到损害并难以法治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导致执法厉而不严,许多应当受到及时惩罚的犯罪逍遥法外,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以刑事或行政政策来代替法律。如有些政策规定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适用,导致执法实践中的宽严失度,且无规则地适用重刑或从轻,也损害了罪刑均衡,破坏了法治的运作秩序。明明有法可依,却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注重日常的执法活动,而喜欢用单纯行政命令式的做法,或借助于运动式的模式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体现在执法中,就是喜欢搞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或运动式的层层发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严峻治安态势,造成恶性循环,这就是法律执行不稳定性的后果。
2、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问题。
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则是当前影响
法治执法的深层次原因。
(1)边防派出所体制存在缺陷制约了执法机制的健全。由于防边防派出所是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故反映在执法上也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执法体制,由此出现变相执法,甚至出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破坏法治现象。此外,由于边防派出所体制改革长期拘泥于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范畴,而没有把执法机关权利制约的设置、保障与法治化作为首选目标,未考虑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殊性、稳定性、连续性,把边防派出所与一般行政机关同等对待。因此,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就是边防派出所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人事任免、财务保障等依赖性过大,相对独立性缺乏,执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法进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较难实现。
(2)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权配置不当,导致多重多头执法。由于边防派出所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导致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中难免出现多重多头执法的“打架”现象。一是从纵向执法权限看,原因是上下级的“条条”执法机构究竟是指导管理机构还是具体执法(实战)机构未分清。二是从横向执法权限的配置看,目前边防派出所机关内部各业务机构,大多有相应的执法权,就连刑事执
法权也分解到相对应的业务部门,有些权限较难区分,交叉冲突现象难免。比较典型的是各执法部门,如边防派出所、治安大队,包括一些上级机关的治安支队,以及有些地方的交通巡警、刑侦队等均有在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地区执法,结果往往是罚款了事,管理却很难落实,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主要原因是办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碰到有利的案件争着办,无利的案件推着不办。此外,边防派出所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还存在多头执法现象。如边防派出所、文化部门对电子游戏、网吧等场所均有执法管理权,但权限划分却不明确。还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其他部门也有执法权。如何界定,发生行政争议怎么办?
(3)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一是非警务的行政执法在基层执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影响了法治执法。据粗略统计,有些边防派出所非警务执法活动占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较大。这类非警务执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强制执行性,容易与群众产生冲突,也增加了民警的工作负担,而且搞的不好,还会激化人民群众对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满。如土地征用、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使得边防派出所需要承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警关系,影响了防派出所执法机关的形象。二是非警务接处警过多。从接处警情况分析,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警务范围的报警(不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约占全部报警数的40%到50%左右,如没带钥匙,家庭琐事纠纷,夫妻及家庭矛盾等。尤其是一部分接处警是否为警务执法范围较难区分,经济纠纷、群众发现昏迷不醒的酗酒的人等,导致执法困惑。
3、执法依据及法律责任制裁体系脱节差异。
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主要通过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事追究得以实现。从表面上看,已构成了相互衔接、较为严密的处罚体系。但从执法实践看,存在严重不平衡和脱节现象,导致执法的困难和不公。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一般是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来界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分就是这样的,情节或后果轻微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构成犯罪行为。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区分标准,并不具体明确,比较笼统,弹性较大,有些内容在立法上就不够协调,以致执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而现有治安立案标准又偏低,且大部分行为没有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刑事立案标准,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由于案件的不确定性,执法中有时确实较难区分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实践中,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侦察阶段的立案与检察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够罪标准就不一致。故查处的结果可能刑事处罚,也可能治安处罚,有的甚至什么也处罚不了,使执法达不到法治的效果。二是执法实践中也并非任何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分成两种,情节重的适用刑罚,情节轻的适用行政处罚。如治安处罚与刑罚的对象种类,从立法上就难以衔接,导致某些对象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治安行政处罚中也找不到制裁依据的困惑现象。因此,制裁的脱节是难免的。而在我国传统的执法实践中,由于对刑罚的严而少用,刑罚使用起来往往受到很大的制约;行政处罚虽则轻而相对用之频繁,但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制裁的力度毕竟有限,同样也产生脱节现象。这势必会出现“法律责任的真空现象”,产生“法律空挡”,使相当数量的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削弱了法治的功能。三是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手段,对于维护治安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确实弥补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手段不足之现状。但由于劳教制度存在诸多立法上的先天缺陷,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与法治的精神向悖。按规定它毕竟不是一种处罚,而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使用起来往往受到诸多制约,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往往处于两难困境,无所适从,不打击处理不好,打击处理了,又说你违法,复议后被撤消或诉讼后败诉也是常事,造成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敢理直气壮地办理劳教案件,使劳教手段难以发挥应
有的作用。
4、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执法监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内部执法监督的职能不少,层次、手段也很多,但却达不到应有的监效果。主要原因,一是法制部门作为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职责重大而规格偏低,权利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从执法实践看,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往往局限于行政复议、劳动教养、强制措施、报捕起诉等案件的审核和办理,辅之以每年搞几次传统的执法检查形式的事后监督,无法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全部纳入监督控制视野之内。二是在执法主体层面不能摆正执法与监督的关系。有的将监督看成是束缚手脚,有的对监督存在本能上的抵触情绪,刻意规避监督,使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难,造成监督规定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执法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根治。三是侦审合以后,刑事案件的办理、审核由刑侦部门全部完成,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不力,从而使刑事执法的监督较之原来有较大的削弱,刑事执法质量有所下降。
二、法治执法——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必由之路
如何认真对待和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改革和完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体制和机制,使边防边
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执法的目标。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1、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1)执法者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真正树立“法大于权”的民主法治观,构塑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克服和防止执法人治化的倾向,才能担当起合格的现代执法者角色。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规,才能成为忠实的法治执法的推行者。
(2)要确立“对法律负责”的法律观。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素质既是政治素质又是业务素质,是实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行法治也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好结合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主体,即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如果执法主题不忠实于法律,不能够或不愿意严格执法,即使是最好、最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使相应事项、相应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社会秩序得到公正、合理的调整。因此,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质,这是法治执法的关键。要注重法制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使每个执法警察尤其是领导者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警种、岗位不同的警察还应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法治执法的能力,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发挥。例如,针对部分民警执法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
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听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或到检察院观摩,熟悉法律程序,规范立案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等。
(3)要确立“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意识,要充分发挥程序的“形式主义”作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治执法现象的发生。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从而使打击犯罪(社会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人权保障)有机地统一起来,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治做法,充分体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法治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要确立“证据第一”的法治观,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
2、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确保执法统一。
法制统一、透明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虽然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但在一些具体的执法领域尚不完善。一方面,在刑事执法中由于刑法、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为此,公检法各部门均制定了各自的操作规则和相应的执法标准,以解决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具体问题。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标准和认识上的不一致现象。另一方面,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行政执法大部分是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这些执法依据之间相互冲突多,效力层次低,透明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操作。因此,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构筑起严密、规范、完备的执法体系,确保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治执法的独立性。
长治久安历来为人们所向往,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实行法治。法治是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解决执法机制、体制薄弱环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治执法有利于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及执法机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的治安现状相协调。一是必须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使之与法治执法的机制相
适应,保障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应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管理体制,使执法能一竿子到底,不受非法干预,不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此外,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构要按精干高效、规范执法的要求,合理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权利,防止执法脱节,使执法形成合力,如对外执法要统一,不能多头多重执法,破坏法治。同时要明确界定警务执法活动的范围,减少盲目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必须建立科学化、法治化的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考核导向上一定要纠正执法时片面追求打击数或下指标的人治做法,不能光注重抓了多少人、破了多少案,而不注重执法质量和依法处理的执法效果。同时,要制定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奖惩、考核机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要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也要对不履行法定责任或不作为追究相应的责任,使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章可循,切实堵塞漏洞。此外,要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纪检,监督、督察、法制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将执法监督延伸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各个环节,使监督为法治服务,从而建立起执法与制约的良性循环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实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制化。
篇二:现阶段公安工作的困境
模板-浅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浅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浅谈新时期公安派出所工作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显现出物质利益矛盾化、群体矛盾明显化、思想矛盾多样化的特点。在派出所工作期间,我充分认识到当前派出所工作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其中表现在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由于基础工作的成效一时很难体现,而现行的考核机制与基层基础实际工作脱节,将打击破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派出所工作的绩效评估强调结果多,注重过程少,使得一些民警对提高考核成绩有帮助的事就做,对暂时不影响考核实绩的工作不做;或是为了应付检察验收、考核测评,把基础工作作为突击任务来抓,罗列数据、整理资料,应付上级检查,使一些基础台帐失去了应有的动态效能,未能将派出所基础工作提高到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位置来认识和展开工作。
二、事情职责不够明晰
由于各种原因,派出所存在“四多”现象:
一是非警务活动多。由于公安机关法律权限相对较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气依赖于公安的配合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常常通过行政命令让公安参与许多原本不应该承担的职责,如阻止群众上访等。
二是纠纷调解多。公安机关内部一味强调服务,对自身人力、物力、财力估计不够,加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四有四必”已深入民心,导致派出所职能泛化,任务繁杂。在现实工作中,民警一旦接手纠纷后很难移交至其它部门,面对日益增多的纠纷,牵制了大量精力。
三是专项行动多。近年来,上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破案、打击“两抢一盗”、追逃犯、禁赌毒等专项斗争接连不断,而所有事情对派出所都有具体的指标,搞得基层无所适从,被动应付。
四是考核多。上级营业部门把基础事情都向派出所延伸,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少,信息不共享,出现了重复部署,多头考核,造成派出所信息重复报送,耗费了大量警力、物力。
三、事情方法缺少创新
动态性是当前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在这种动态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对公安工作的对象、辖区社会治安的动态信息和相
关资料进行占有、采集和掌握,这是派出所基础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我们开展各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以往工作中“人控人”这类方法和手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已渐渐不适应日趋变化的社会治安态势。特别是公共复杂场所、娱乐场所、外来人口集聚区域,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大量交织在一起,过去的一些管理手段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随着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派出所在开展基础工作过程中,为了发现、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而采取的手段、措施,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否都是依法进行管理,这都是个问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群众或被管理对象投诉,又如对安全防范工作说起来重要,但做起来无法可依,使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尽管民警在强化防控工作中倾入了大量精力,但严密有效的治安防控屏障未能真正形成,民警耗时耗力却事倍功半,最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被动应付。
四、派出所联系群众的纽带功能弱化
一方面,一些公民的守法意识和遵守道德自觉性并非同步提高,少数人只要求民警为其提供服务和保护,不愿意接受管理,民警的正当执法活动常常受到不应有的阻扰。另一方面,部分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管理社会工作处于瘫痪半瘫痪的状态,村、居“两委”组织“两张皮”现严重,不能形成合力,以致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控管理能力弱化,帮教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掌握这些人的思想和行动动态。不少村、居干部忙于经商、办企业,无暇顾及综合治理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却避而不见,对外来人口、出租私房管理不能很好地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村中出现的外来人口不闻不问,一定程度上使得社区(责任区)民警在社会治安管理中,陷于孤军作战的境地,影响了公安基础工作的扎实开展。
五、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传统警务活动对信息化要求相对较低、信息化建设成果需要较长时间体现等个方面原因使基层民警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到位,工作积极性较差。上级考核的内容就做,不考核能不做就不做,造成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而派出所正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沿阵地”、“主战场”,一线民警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给公安信息化建设带来了很大阻碍。
针对以上问题,我派出所从以下几个人方面做出了一下努力和改进:
一、加强教育宣扬,为派出所民警做好基础事情创造条件
要强化教育宣传的政治理论教育,从提高民警的思想素质入手,摒弃基层工作临时理念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切实改变“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象,纠正基层工作无所作为和
做表面文章的认识偏差,提高民警对做好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本上解决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打牢立警为公,违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升做基础工作的积极性。在目前以打击破案作为派出所工作的主要评优标准的情况下。
按照“三懂”、“五会”的请求,立足警种实际,深入展开苦练计算机使用、法律办案、群众根本功,进步民警做好本职事情的能力,通过岗位大练兵,克服“说不过、跑不过、打不过”的问题,在群众中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宣扬教育事情是软实力思想,通过各种有用路子宣扬公安事情、展示公安各种,促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为民警开展基础事情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派出所事情任务重、头绪多、涉及面广,要抓好基础事情,关键在于抓住事情重点。一是要以生齿管理、行业场合等营业事情为重点,紧紧围绕本辖区的人、事、物,对公开场合、特种行业,特别是重点生齿,流动生齿重的高危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实事情措施,关注挖掘一切大概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线索,逐步提升主动打击,正确打击的能力,从而拉动基础事情向服务实战的转变。二是要以动态信息的掌控为重点,通过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实时关注各类影响社会稳定
的动态信息,为上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决议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资源,为把不**因素处置在始发阶段、萌芽状况增强现实大概性。三是要以勤务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减少发案,进步群众安全感为目标,积极探究并尝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劳动群众,依赖劳动群众,做好社会治安事情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充分壮大治安积极分子队伍,真正施展群众共同搞好社会治安。四是以打促防,针对社会热点,治安难点问题建立起集中整治事情机制,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那里治安问题严重就整治那里”的原则,针对本辖区治安实际,主动出击,正确打击,进一步进步打击的主动性和有用性,充分展示基层基础的能举措用,切实为完成斗争服务。
三、加强科技应用,实现派出所所基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情报事情主导警务事情的实质就是以情报信息主导打防控一体化。因此充分认识科技强警在派出所事情中的非凡重要作用,以科技使用为重点,不断进步基层民警科技素质,着力深化信息主导警务及科技成果转化事情,力争在优化警力资源、提升警务效能,进步派出所基础事情的综合竞争力。围绕各种公安信息使用系统,把获取信息作为基层基础事情重要内容,把情报信息的获取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事情之上,加强源头数据采集,扎实做好基础信息事情,建立包括信息采集、录入、管理、使用在内的信息事情鼓励保障机制,努力使信息警务成为提升基础事情服务现实斗争实力的新亮点。
四、强化执行力,进步队伍正规化建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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