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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7篇)

时间:2026-04-09 11:57:10 浏览量:

篇一: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所约定的双?不得违反的婚外性?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夫妻忠诚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双?有关财产的归属进?约定,对双?具有约束?,若“忠诚协议”是双?真实意思表?,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持。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书?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前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在法学界仍有较?争议,如果个?感觉确实需要?份忠诚协议来保护??的权益,那么先签署?份这样的协议也未尝不可,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应在双??愿的情况下制定、签署,不能存在胁迫等情形。(2)协议内容不能限制??权利,如离婚?由权、孩?抚养权等和??关系密切联系的权利。(3)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明显畸?;家庭财产的分配也应保障??的基本?活,像“净?出户”等约定很难获得法院的?持。(4)?般情况下,忠诚协议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持。?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篇二: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性探析

  摘要:

  法律可以用来界定人们的行为,规范与指导某些行为。《民法总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这种原则具有宽泛性,对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界定,很大程度是根据事态的发展再去完善的。夫妻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制定夫妻忠诚协议,有些人将其奉为圭臬,认为可以扞卫自己的立场。有些则嗤之以鼻,明确夫妻忠诚协议实则基于不信任,不利于夫妻感情和谐。无论个人观点如何,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定会给其合适的地位。

  关键词: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有效论;无效论;

  一、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为防止婚姻破裂,双方自愿达成一些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婚后离婚,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和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后夫妻感情不睦。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剥夺了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做出最后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引言

  伴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一些字眼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净身出户";"出轨";等一些词语。有些离婚案例中,会有一方做出让步,能很好的解决离婚中问题;有些借助夫妻忠诚协议,也能有一个圆满的结局;有些虽然有夫妻忠诚协议,但是仍然"打的";不可开交。这就引发了一个现实问题,既然是为了保护双方利益,那么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哪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窥探一二,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通过书面协定,其内容中含有民法基本原则部分,这使得夫妻忠诚协议有一定的法律立场。但是夫妻忠诚协议想要真正发挥效力,不仅要看协议内容,还要看离婚背后的真相,以及法官所站的立场与人们的道德站位。

  三、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但是已经被广泛应用,律师在对薄公堂中也不排斥,夫妻忠诚协议的实际效力也在逐渐被放大。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时,双方为了维护家庭和谐而签订的协议书,被认定为"婚姻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假定某一方做出不利婚姻存续的事情,从而另一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维护自身利益。夫妻忠诚协议中既有道德方面的内容,也存在法律层面的效力。在双方认可协议的前提下,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基于事情发生之后,其作用效果属于事后行为。同样,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也有前提,即双方要成立夫妻关系,婚前或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才有生效基础,这样发生协议内的事情时法律才有可能介入调整,否则就只能成为道德调整范围。在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中,通常可以理解为惩罚具有过错的一方,补偿无过错另一方,通常以追究赔偿责任的形式实现补偿。但是赔偿效力也仅限于两人之间,对于第三方没有效力。上文说过,夫妻忠诚协议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法律也没有明确其内容与效力,那么如果严格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忠诚协议发生效力后,导致的结果是不公平的。"不公";是夫妻忠诚协议的鲜明特点,其理所当然的认为过错方应该受到惩罚,夫妻忠诚协议的最终难点还在于过错界定。

  四、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争议很大,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法院否认这种效力。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从目前案例中总结得出,有几类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经济性约定中的"净身出户";"补偿";等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夫妻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从而导致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丧失。

  五、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论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与上文提到的"婚姻合同";不谋而合,市场经济社会要有契约精神,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的一份界定忠诚度的契约。夫妻之间有必须履行的义务,之前有规定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内容。虽然这样的内容已经被修改,新法不是颠覆性的创造,是在旧法基础上的不断完善,况且夫妻忠诚协议还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在这样一起离婚案例中,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一方出轨而产生矛盾,导致离婚。男方向女方出具《婚姻承诺书》一份,约定: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乱搞暧昧关系,愿主动以30万元作为对另一方的精神补偿费。法院认为:一方作出的保证书本质上是其作为过错方对另一方所做的损害赔偿的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男方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约定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最后酌定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例依据为:不能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即"巨额赔偿";条款,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更多。虽然获得对方赔偿,由于数额明显超出对方支付能力,即使协议有效,也只能支付部分赔偿金。

  六、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论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既然是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其道德成分必然占多数,法律在调整过程中为了界定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难免会有悖于夫妻忠诚协议。《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情节的大多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条只是起行为指引的作用。人权社会,法律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也不能制定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文,这也是部分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层面无效的原因。

  比如,针对夫妻双方出轨问题,双方写了这样的协议:如果女方再出轨,净身出户,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一百万,孩子无探视权!两人都签字按手印,双方父母也签了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其中涉及到了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权利是法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当属无效。

  七、结束语

  从一定层面上讲,夫妻忠诚协议是将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诉诸于协议条款的一种形式,无论协议是否有效力,如果不发生协议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其本质合乎法理,尊崇道德,没有必要一味的排斥,反而在实际生活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夫妻忠诚协议很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真正的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金凤.夫妻签"忠诚协议";,法院判出轨方赔偿.农村青年,2019(4):79-81.

  【2】柏能.论公序良俗原则在夫妻忠诚协议上的适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9-31.

  齐恩平,赵香灵."净身出户协议";效力问题分析.天津法学,2019(3):5-11.

  苏晓娜.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判断与制度构建.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6):2-4.

篇三: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附: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

  ……

  四、离婚财产问题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篇四: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标准合同模板)

  甲方:XX公司或XX个人

  乙方:XX公司或XX个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案例一:()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

  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2015年9月16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黔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该判决书查明,在李某诉讼离婚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行为诉请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三:(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四:(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月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将主流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

  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建议: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若一开始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不是寥寥几句就能概括的,此时法律专业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则,本应占据优势地位的无过错方拿着部分甚至全部条款无效的“忠诚协议”去主张权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结果,就太唏嘘和遗憾了。

  本文作者律师:李辉煌,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文化,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平江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法律顾问、调解员。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理论研究、诉讼实务处理。同时在商业合同、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案辩护等法律专业领域也有涉足。李辉煌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思维活跃,为人诚实守信,遇难点时总能巧辟蹊径、峰回路转,赢得委托人的好评。

篇五: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当代,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已不罕见。这类协议往往还包含若??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向对??付?定?钱等财产赔偿的“违约责任”约定。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尤其是其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存在不少争议。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是为约束夫妻双?,避免夫妻双?出现出轨等不忠诚?为,所签订的书?协议。协议中往往在财产权利??约定,违反忠诚义务??要向另???付赔偿?,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利??设置离婚的条件,或者排除违反忠诚义务??的抚养权。近些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为越来越常见,涉及到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效?如何,法院对待其的态度是否?成不变呢?本?拟从司法实践的?度出发,分析如何签署?份有效的“忠诚协议”,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台对忠诚协议效?的影响。?、《民法典》第1043条之规定《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对配偶相互忠实和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的规定。忠实义务也称忠诚义务、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性?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活的义务。?义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以及不得为第三?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的利益。忠实义务要求配偶之间相互负不为婚外性交的不作为义务,是为保持爱情专?、感情忠诚?负担的义务,?的是忠实于配偶的对?当事?,不仅约束配偶双?当事?,?且约束配偶权的义务?。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负有对配偶权的不可侵义务,与配偶??通奸,破坏??配偶的忠实义务,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夫妻忠诚协议的特点(?)?份特定性。夫妻忠诚协议的主体具有?份上的特殊性,只能发?在具有特殊?份关系的?者——夫妻之间。这?特点使得夫妻忠诚协议区别于普通的协议或者合同,具有??关系上的特定属性。(?)地位平等性。忠实义务平等的存在于夫妻双?,任何??都应当负担同等的义务,不因男?性别?有所差异。(三)内容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任何??都不得有诸如重婚、同居、通奸、强奸、卖淫等“?体出轨”?为。夫妻双??般在协议中约定,违反者要承担某种后果。这种后果可能是?份关系上的;或是财产权益上的;或单纯的为或不为某种?为。三、夫妻忠诚协议的理论学说?前主要有三种学说:(?)有效说。有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制度的本质要求。现代社会普遍实??夫?妻制度,然?法律对于夫妻双?之间互相忠诚的保护是相当弱的。婚姻法属于私法,?私法的核?便是意思?治。忠诚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意思?治的体现,是对法定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以及违反所产?的不利法律后果的事先约定,承认其效??疑符合私法?治的理念。追究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让?过错?在经济上或精神上得到?定补偿,是法律公平的具体体现。(?)?效说。?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往往是夫妻相互不信任的体现,因为不信任所以才需要签订这?纸?字,这种不信任不会随着忠诚协议的签订?消解,反?会因忠诚协议的签订?加剧。肯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实际上会对夫妻间的相互信任起到更?的负?作?,更不利于夫妻感情关系的维续。夫妻忠诚协议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变质和异化。夫妻忠诚协议容易侵犯隐私权,反向“?励”不正当的取证?为。(三)部分有效部分?效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认定,不是?个??即?的问题。婚姻关系是理性与感性结合的产物,夫妻忠诚协议的订?,也夹杂着夫妻理性和感性的元素。其涉及??与财产两??内容,如果只是??切的全部肯定或否定,不利于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四、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忠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效?的认定在忠诚协议中,夫妻双?往往会约定??“净?出户”,或者约定???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持,不可?概?论,实践中法院态度不?。有法院在承认忠诚协议效?的前提下,进?步认可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也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应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进?否定了分割?为的效?;还有的法院虽然否认忠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的效?,但考虑到过错?的责任,适当参照协议内容并对?过错?酌情予以照顾。(?)完全认可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效??东省中?市?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双?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任何??在外?有婚外情?为?引起双?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所有。因陈某某与另??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前述协议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中?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权利义务规范,?是?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的性?由进??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双?签订的《协议》,?、?审均认定双?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也就是承认了忠诚协议中夫妻双?关于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对此也有类似认定。成都市中院在(2019)川01民终1078号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2015年9?17?,双?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经语?、图?、视频、?络短信等其他?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发?性关系、同居、重婚等?为)或对另??有家庭暴

  ?、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的,过错?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之后因杨某有婚外情,刘某起诉?法院。成都市中级?民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亦?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愿赠与?过错?,归?过错?所有”的后果。(?)约定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反悔的,法院不予认可忠诚协议效?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在(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号许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双?虽于2013年9?15?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许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法院的态度是“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应作为确定双?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同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在(2016)苏01民终2502号、王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王某与汤某于2007年6?23?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王某没有违反任何?条,汤某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愿赔王某?民币30万元。南京市中级?民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忠诚协议相应条款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对于双?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汤某按协议要求给付30万元的?为,法院不予?持。(三)婚内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分割应照顾?过错?在2019年度江苏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中,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有??。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份,约定今后双?互相忠诚,如因??过错?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过错??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马某诉?法院要求离婚,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抚养及财产分割?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的成长经历、双?收??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随马某共同?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五、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忠诚协议中对??抚养、离婚等作出限制的,?般会被认定为?效?般来讲,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范的忠诚协议法院会认定为?效,在忠诚协议中主要体现为对离婚附加限制条件、排除抚养权。(?)对于以赔偿?限制离婚的?为法院不予认可在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2016)京02民终4669号武某与穆某离婚纠纷案中,双?于2016年4?27?登记结婚,但结婚后穆某多次离家出?,双?遂签订协议书。约定双?互敬互爱,?头到?。如果穆某再变?,私?出?或离婚,?愿赔偿武某家20万元。武某起诉穆某要求离婚后?付赔偿?20万元。?审和?审法院均认为:武某与穆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赔偿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婚姻当事?婚姻?主的权利,没有法律效?。故武某要求穆某赔偿其20万元的?为,于法?据。(?)对于以“净?出户”条款限制离婚的,法院持否定态度在北京?中院(2015)?中民终字第03939号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中,双?在夫妻协议中约定:双?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不得轻?离婚(除?有重?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要承担骂?和轻?离婚的?切后果(净?出户)。之后,李某以双?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离婚。?、?审法院均认为协议条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效条款。”(三)对于排除抚养权的?为不予认可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仇某与张甲离婚纠纷案中,2012年5?21?仇甲书写保证书。内容为:“本?仇甲向张甲保证与钱某某断绝?切不正当男?关系,和任何?式的联系。并且保证不和其它?性发?不正当男?关系,如果再有出轨和不正当男?关系,我愿将全部财产归张甲所有,仇甲净?出户,仇?的抚养权归张甲所有。现张甲以仇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规定的法律义务。但本案中双?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丧失婚??的抚养权并每??付?额的抚养费?,这与法律规定的??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健康,保障??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效约定。六、《民法典》出台,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有何影响?《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第?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与现?的《婚姻法》相?,这条主要增加了“照顾?过错?权益”的原则,作为?项法定原则。此外,《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与现?的《婚姻法》相?,这条在原有的四种法定过错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过错”这?兜底条款。笔者认为,上述两处改动,主要是为了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出轨、婚外性关系、甚?与他??育??等违反忠实义务的?为,这些?为根据《婚姻法》规定不属于重婚或与他??法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重?不利影响,违反忠实义务

  的??,很难得到法律应有的负?评价和财产层?的应有惩罚,导致这些游?在法律边缘的?更加肆?忌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两处改动恰到好处,可以达到“对忠于夫妻忠实义务的??予以?励,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予以法律负?评价和财产上的惩罚”的效果,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未来夫妻忠诚协议财产层?的约定,应该会得到更多法院、法官的认可与?持。七、如何签署?份有效的“忠诚协议”?由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忠诚协议态度不?,为了确保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我们建议?家以“婚内财产协议”做为名称,来签署协议,协议中仅约定某项或所有财产归??所有,不要提及出轨、过错等字眼;简??之,发现对?存在出轨等过错后,您只需要签署?份婚内财产协议,要求对?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给到??即可,其他的不建议在协议中提及。1、“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如限制离婚、放弃对孩?的抚养权、不得探视?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也属?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的。2、尽量避免在“忠诚协议”中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院有可能?持这种“反悔”。3、谨慎选择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出户”条款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较少对于出轨??课以过重的财产责任,建议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式,来保护??的权利。?、结论综上,忠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法院对协议中的“净?出户”条款予以认可,但更多情况下,法院适?忠诚协议?较谨慎,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裁判;?对于限制离婚、排除抚养权等??权利的约定法院往往不予?持。《民法典》出台后,法律明确了财产分割应该照顾?过错?,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有重?过错??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少分、甚?不分,因此,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和净?出户的约定,未来可能会得法院更多的?持。忠诚协议中??要求另??就出轨过错给予补偿、赔偿的,未来也有得到法院?持的更?可能。

篇六: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忠诚协议书可以公证吗

  忠诚协议书可以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发给证明书的行为。公证机关可以对各种文书进行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遗嘱、财产证明等。而忠诚协议书作为一种特定的协议书,同样可以通过公证进行认证。

  首先,忠诚协议书作为一份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都应该对协议的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愿。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的时候,会核实当事人签署协议的真实性,并检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公证可以证明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增强协议的证据效力。

  其次,忠诚协议书的公证还可以提供证据保全的效果。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诸如违约、纠纷等问题。如果双方已对忠诚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机关会对协议的保存和备案进行管理。当产生纠纷时,公证机关可以提供保存的协议证据给有关方面,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有助于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

  此外,忠诚协议书的公证还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公证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可以保持中立性,对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效地防止以强权侵害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重大权益的协议,通过公证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协议的信任,从而减轻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总之,忠诚协议书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可以增加

  协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供证据保全的效果,并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对于重要的协议,公证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措施,可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忠诚协议书进行公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性。

篇七: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换言之,合同法对于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协议,原则上是不予认可的。这是因为有关人身关系的内容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而不可通过当事人私下协商。就如同赡养、抚养关系,这种人身性质比较强的事项是不可以通过协商私下放弃或者接受的。那么忠诚协议在何种情况下才是有效的?首先,该类协议必须发生在已婚的夫妻身上,此处的已婚指的是已经领取结婚证,而绝不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只是举办形式上的婚礼的情形。其次,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签署之时经过了平等自由的协商,协议内容是双方意思自治最集中的体现,排除被胁迫或者有欺诈的情形。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带有感情属性,所以在判断此类协议是不是出于双方本意时有一定的难度。最后,忠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侵害他人利益。按照内容可以将此类协议分为以下几类:

  1.婚前、婚后“忠诚协议”

  脱离婚姻关系存在的忠诚协议是无效的,严格说是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既然法律明确了有关人身关系的内容只能受法律的约束,只能由法律来调整,那么协议当事人之间如果不存在具体的婚姻关系就不能约定只有婚内之人才能约定的事项,即使协议并无其他不妥也不能发生任何效力。那么婚后订立的忠诚协议就一定有效吗?

  2.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忠诚协议”

  根据民事权利的来源可以将民事权利归为两类:约定以及法定权利。人身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的依附于人身而存在的权利,通常指的是那些不需要借助物质且跟人身紧密相连的一种权利。

  第一,协议内容约定了有关婚姻关系是否继续保持或者结束。这种类型的忠诚协议一般是针对那些已经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婚姻关系的受害方提出破坏婚姻关系违反忠实义务的人必须出让婚姻自主决定权,也就是说一旦违反忠实义务,婚姻当事人可以共同决定婚姻走向的权利被剥夺,是否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全由受害方决定,过错方只能无条件服从。这种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一般有两种,第一种双方自愿离婚,此处的自愿并非二者全部自愿,只是由于之前签订了忠诚协议,过错方即便是不想离婚但是受到协议约束也只能被迫离婚。另外一种情况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离婚,此时忠诚协议也就失去了效力。毕竟,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是凭一纸协议就能完成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同缔结一样要经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此时如果一方拒绝离婚,不配合对方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忠诚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

  第二,协议内容约定了有关监护权的归属。对于一些有子女的夫妻来说,在订立“忠诚协议”时必不可少的一项是有关子女的监护权问题。而且一般是由受害方直接获取对子女的监护权作为对违背忠实义务一方的惩罚,达到用这种方式长期折磨过错方的目的。但是监护权作为法定权利是不能通过私人约定随意剥夺或者放弃的,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可就监护权问题私下约定,约定此条也属于无效约定。

  第三,协议内容约定了有关探望权以及探望权行使方式。法律赋予了那些离婚后不予孩子一同生活的一方定期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这种情况是该类条款是否有效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夫妻之间以忠诚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一方离婚后不能探望子女,也就是直接全部剥夺其探望权,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原因同前文的监护权一样,因为探望权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之一,不因私下约定被强制剥夺。不仅如此,就是有些忠诚协议虽然没有完全禁止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行使探望权,但设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频率等。这种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综上,忠诚协议不能约定必须有法律才能调控的权利归属问题。

  3.与财产关系有关的“忠诚协议”

  这类协议可以依照约定范围划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关系当事双方有人违反的忠实义务,那么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上可能就要受到不利影响。在这一点上忠诚协议约定这一事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有效的。理由如下:首先,并不否认性权利尤其是性自由的权利是从属于人身的,上文已经多次提及带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是不能仅凭当事人私下约定予以处理的,但这并不妨碍忠诚协议中有关财产问题的条款有效,主要是因为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依附于人身关系存在的,也就是说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是“主合同”,这部分内容只

  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一个“违约后果”;其次,从婚姻法具体的法条来分析,其中的第7条规定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可以用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最后,在涉及离婚过错赔偿的范畴,婚姻法也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内容详见于《婚姻法》第46条。法院一旦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势必要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事项,但我们不能因为此事项涉及个人隐私就拒绝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而且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设置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程序,当事人可以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论该当事人有无过错甚至犯罪。

  第二,协议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内容。也就说忠诚协议约定了如果有人违反了忠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正好契合了《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明文确立了过错方要给无过错方赔偿。但这类条款是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的,理由如下;

  婚姻问题事实上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一种非常特殊的问题。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人身关系,而能够将彼此不同的两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让他们产生带有人身属性的关系的最重要因素应该是感情。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最重要的一点其实还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因为感情的存在男女双方才最终确立了有关于人身、有关于财产的法律关系。而《婚姻法》中涉及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设定的范围也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立法者在表述这一条时也是考虑了众多因素综合考量做出了这样用心良苦的规定的。婚姻关系中最基础的应该是感情,如果法律支持忠诚协议的约定用经济赔偿的方式约定感情的归属,将感情用明码标价的方式予以标榜,那样对社会生活的风俗理念的挑战无疑是毁灭性的。以金钱作为束缚感情的工具是显然不当的,一旦人们把支付金钱作为违反忠实义务的方式,婚姻的稳定性从何谈起?从这一点上出发,忠诚协议中有关损害赔偿的条款的确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故损害赔偿类的“忠诚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4.“忠诚协议”的价值探析

  第一,性自由与婚姻稳定的价值冲突。“忠诚协议”中最主要的一对价值冲突就是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一旦接受“忠诚协议”的约束就是让渡了自己在性活动的自由,但与此同时换来的是婚姻关系的稳定。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依照自己的意愿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权利。通过法理学来分析,人们让渡部分自由或者权利是为了获取更大的自由或者权利,再结合婚姻法的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让渡了自己在性生活的上的自由权利,同时获得了家庭的和谐稳固,赢得了社会的安宁。从这一点出发,忠诚协议的出现正是平衡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但凡事不可越过必要的限度,“忠诚协议”约定的事项和范围也必须接受法律检验。

  第二,性自由与两性公平的价值冲突。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当然包括性自由,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结婚之后,被婚姻关系圈定的当事人之间是否还

  可以充分的享受性自由?实质上性自由也是人之为人权利的一种,而且这种权利尤其特殊属性,这种自由不受任何组织、团体或者个人干涉,也就是说即便是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存在“忠诚协议”也不能限制人的性自由权利,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更多的见于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论述。仅仅从当前国内的成文法来看,《婚姻法》并未剥夺婚姻当事双方的性自由权利,而且现行法只是约束那些违反一夫一妻制度,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诸如重婚罪。而那些相对情节轻微的没有威胁到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外恋行为则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换句话说,中国的成文法并未限制已婚者的性自由权利。

  但正如上文所述,男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的悬殊由来已久,而且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那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全消失的。而且当前数据显示,国内沿海发达地区的男女性别比已经达到了120:100,男女地位的差别从遗弃的婴儿中女婴普遍多余男婴就可以鲜明的体现出来。论及婚姻之中,男女地位悬殊则更加明显。尤其是在就业问题上,男性就业情况明显优于女性,按照传统社会的分工,女性更多的被拘束在家庭之中从事家务照顾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女性除了家庭一无所有,所以相对来说,女性更希望婚姻稳定而长久,最不能接受男性在家庭之外还有其他性行为。从这个角度出发,忠诚协议事实上更多的是女性采取的保护自己婚姻保护家庭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要研究忠实义务就不得不首先明确一件事情,那就是夫妻双方是否能够为了维护婚姻的长久稳定而限制、约束他人包含性自由在内的人身自由。事实上忠实义务本身是强制性

  的法律义务,只不过法律对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忠实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来研究分析。因为家庭和谐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性不言而喻,所以相较于性自由,忠实义务应当优于性自由受到法律保护。

  分析众多学者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观点,夫妻忠诚协议的定性,是在法律认可的夫妻之间,签订婚前或婚后的忠诚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以夫妻忠实义务为法律基础,并以保障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为核心目的。夫妻忠诚协议的表现形式可以以“契约”的方式进行签订,之所以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及性质,是因为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以及地位,是分析此类协议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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