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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心得体会(完整)

时间:2026-02-04 05:25:2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观摩心得体会(完整),供大家参考。

观摩心得体会(完整)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2010 法学本科班:

 黄菊

 近年来,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事出有因, 在刑事发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并呈逐年上升势头, 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且严重地影响了 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增加了 司法成本。

 在法学课程即将学完之时, 毕业的钟声将要对我们敲响的时候, 学校给我们提供了一次实地观摩的机会, 把所学的知识和实际相比较, 从而感受一下法律的神圣与不可轻犯。

 2011 年 11 月 25 日 早上 9 点钟, 在班主任和林律师的带队下, 我们 2010 年春法学班的同学带着高兴而期盼已久的心情,一起走进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

 这次我们观摩的是一起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的庭审。

 9 点 30 分, 审判正式开始, 法庭内顿时肃静下来。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洪某利用其担任安顺某某村的会计身份, 在安顺二中修建新校区征用农民土地中, 洪某代表该村在领取土地赔偿款中, 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31 余万元,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 追回赃款 1 万余元, 其余的 29 万余元农民的土地赔偿款至今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洪某将这些征地款

  挪用于个人挥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规定, 应以挪用资金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 犯罪嫌疑人对自 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并交代了 自 己一时的鬼迷心窍以及悔过之心, 被告人的申辩律师以在极尽全力的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犯罪嫌疑人两位白发苍苍的父母用祈求的眼神一直看着法官, 但是, 法律是公正的, 庄严的, 不可能有任何的怜悯之心, 洪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旁听的每位同学个个都非常认真, 并对庭审观摩活动感受颇深。

 庭审过后, 班主任老师说, 组织这次庭审观摩活动对同学们很有教育意义, 让我们最直接、 面对面地接受法制教育, 不仅能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 而且可提高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自 觉性。

 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 将自 己所学的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 让我们社会的每个公民团结起来用法律来维护自 己,一起为和谐社会增添一份阳光。

 通过这次观摩, 加深了 我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 解, 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得到了 基本训练, 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 专业知识水平、 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了 更直观、 更深刻的认识, “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有原则, 认定某个事实, 需要证据, 证据是整个诉讼基础和核心, 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 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

 比如这次的观摩事件的犯罪嫌疑人洪某, 如果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摆在他面前, 他是不可能轻而易举地承认

  自 己的犯罪事实。

 在这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 我得到了 更为深刻的认识, 为了 防止公民的权利受损, 为了 悲剧不要再次重演,最主要是从源头做起, 那就是预防, 以下是预防的几个建议:

  1、 加强对乡 镇、 村委、 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 健全调解机构, 配备足够调解人员 , 把大量的、 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 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 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切实负起职责, 立党为公, 司法为民, 积极为民排难解纷, 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 中心人民法庭, 必须加强对村委会、 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 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提高调解人员 的业务素质, 以点带面, 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 人民法院的民、 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 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 争取多办案、 快办案、 办好案, 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 正常有序地消化, 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 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 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 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 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 使自 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化解纠纷, 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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