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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垦造水田实施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5-07-27 18:15: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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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垦造水田实施办法【完整版】

 

  丽水市莲都区垦造水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 先补后占、占优补优”、“ 占水田、补水田” 的耕地占补平衡新要求,实现保护与保障并重,加大力度推进垦造水田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 号)、《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丽土资发〔2014〕2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丽水市莲都区区域范围内的垦造水田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垦造水田项目包括低丘缓坡垦造水田、未利用地垦造水田、废弃园地垦造水田、旱地改造水田及《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允许的其他类型。

 第三条 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区垦造水田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协调解决垦造水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业主职责,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审计制,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相关站(所)做好项目筛选、政策处理、委托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论证、立项材料申报、项目招标、项目质量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管、验收材料申报、工程结算、落实项目的后续管护、后续耕种与地力培育、信访维稳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编制区级土地整治规划及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全区垦造水田工作;负责项目现状地类确认、立项材料、竣工材料审查上报、归档;负责项目的报备入库等工作;负责确定测量、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平衡分析、工程质量监理等入围单位的确定;负责补充耕地占补指标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项目资金拨付审查等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会同农业局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垦造水田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项目

  的立项、监督、验收,配合区国土分局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审查垦造水田项目涉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编制、审核、立项、种植验收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审查、指导项目区水利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平衡分析的审查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项目建设的环保监督指导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工作。

 区发改、监察、公安、农办、建设、安监、统计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符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综合地形坡度在 25 度以下,垦造水田项目面积在 7. 5亩以上; (三)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项目区 2公里内原则上要有地表径流、山塘、自溢泉水等能满足灌溉需求的水源地; (五)土质适宜耕种,土层厚度在 50 厘米以上;

  (六)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实施垦造水田的书面意见; (七)符合《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条件; (八)其他经论证可以垦造水田的区域;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垦造水田:

 (一)25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 (五)国道、省道、公路、铁路、旅游景区的可视范围内(旱地改造水田、荒草地改造水田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区域。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流转经营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实地踏勘。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区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三)公示。经实地踏勘后,认为基本符合垦造水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报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提交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意见、土地承包合同、项目后续管护和耕种计划等材料。承诺项目完成后种植水生作物不少于三年。

 (四)测量与设计。经村级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现状测量、水资源平衡分析、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并设计有效工程措施。

 (五)论证。在收到规划设计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向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论证申请,并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六)立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立项材料,经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水资源平衡分析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国土分局确定入围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入围单位中选取并委托。施工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委托。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影响等原因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增加在 10%以内且增加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资金预算增加超过 10%或增加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

 变更规划设计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变更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亩均配套工程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减少,新增耕地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或减少原规划设计的项目区范围。

 第四章 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条 土地平整工程。

 (一)田面平整。田块平整度达到± 5cm; (二)耕作层。耕作层厚度应保持 20cm以上,耕作层土壤中≥1cm的碎屑物重量比例小于 30%;

  (三)犁底层。一般要求犁底层≥15cm,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 (四)田坎。土质田埂顶部宽度≥30cm,高度≥25cm,达到相应防渗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 (一)基本要求。灌溉保证率≥75%; (二)水源地工程。为满足灌溉要求,将项目区 2 公里内河川径流和地表径流汇流至容量 100m3 -300m 3的大蓄水池作为水源地,有条件的根据地形建造拦水堰坝,堰坝高度一般以 3. 0m-5. 0m为宜; (三)蓄水池工程。蓄水池容量应≥12m3 ,以≥1个/公顷、均匀分布; (四)引水工程。引水灌溉工程可以采用自流式或提水式引水工程,其渠网密度应≥4. 0m/亩; (五)排水工程。排水沟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涝的要求,渠网密度不得≤75. 0m/公顷,使其抗洪能力达到十年一遇和排涝能力达到 1日暴雨,1-3日排至耐淹深度。

 第十二条 道路工程 (一)生产路。项目区内生产路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在45. 0m-90. 0m/公顷,宽度一般在 1. 0m。项目区块单片新增水田面积小于 0. 5公顷、且已满足生产作业通行要求的,可不作要求;

  (二)田间道。项目区内田间道路网密度,一般应控制住 30. 0-75. 0m/公顷,宽度一般在 3. 5m。

 第十三条 其他工程。以上未作特别说明的工程标准,参照《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和上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垦造水田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和《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灌水。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每丘田进行灌水,业主和监理单位监督,灌水深度应高于田面 5 厘米以上,灌水时间不少于 5 天,并提供灌水前后对比照片。

 (二)竣工测量。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分局申请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农业局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四)项目初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灌水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国土、农业、林业、

  水利等相关站(所)、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通过初验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初验意见。

 (五)项目验收。初验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材料,经区国土分局审查后上报,申请验收。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报备入库。项目验收后,由区国土分局做好项目报备入库工作。

 (七)抽查复核。项目报备入库后,由区国土分局依相关规定申请省、市国土部门开展抽查复核。

 第六章 后续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区国土分局将验收项目清单及相关资料移交区农业局。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莲都区垦造水田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垦造水田项目资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三)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款;

  (四)省、市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指标收购价格 垦造水田项目新增耕地由区政府以指标收购方式统一收购储备。

 (一)低丘缓坡垦造水田、未利用地垦造水田、废弃园地垦造水田指标收购价格。经区级验收、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按 6. 0 万元收购。

 (二)旱地改造水田指标收购价格。经区级验收、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按 4. 0 万元收购。

 (三)未利用地改造水田和废弃园地改造水田指标收购价格。经区级验收、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面积,每亩按 3. 0万元收购。

 (四)垦造或改造水田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增的零星旱地,每亩按 1. 2万元收购。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支付收购款的 10%,通过验收后,支付收购款的 70%,通过省、市国土部门的抽查复核后再支付收购款的 1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支付项目收购款的 10%。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不足支付质量修复资金的,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垦造水田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竣工测

  量、招投标代理、施工、监理、水资源平衡分析、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由乡(镇)、街道按合同支付给相关单位,在收购价款中列支。政策处理费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的新增耕地面积,按不超过 5000元/亩在收购价款中列支。乡(镇)、街道收购款中的结余部分,可用于本乡(镇)、街道新农村建设。

 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补助经费根据验收情况由区财政另行拨付。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经费由区国土分局(土地整理中心)从土地整治经费中列支。相关规划的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信息报部备案等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根据合同在土地整治经费中列支。

 经费的拨付,由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国土分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方式不再按《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莲政办发〔2014〕79 号)实施。已立项的垦造水田项目仍按《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莲政办发〔2014〕79 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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