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梅州市梅县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供大家参考。
梅州市梅县区“十四五”期间 垦造水田项目
补偿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工作,实现我区水田指标的占补平衡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垦造水田任务;结合我区 2021 年制定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梅县区府函[2021]14 号)和我区垦造水田的工作实际,重新制订了“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三补一贴”补偿标准方案。
一、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我区“十四五”期间垦造水田项目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 2021 年制定的《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梅县区府函[2021]14 号)执行(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标准》)。
2、结合上一轮我区垦造水田补偿标准和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保障农民的利益,对果树和经营性菜场,除青苗补偿外,增加 3 年的产量收益补偿,按柚树 2.4 万元/亩、其他果树 0.9 万元/亩、经营性菜场 0.9 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3、鉴于人工草地在 2021 年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没有列出,按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偿。
2021 年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中没有罗列的青苗、附着物等,按当前市场价标准进行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按评估后价格进行补偿。
二、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按土地集约面积)
,按一年 1500 元/亩标准,补偿一年计算。
三、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集约租赁土地费、按土地集约面积),按一年 1500 元/亩标准,补偿三年计算,逐年发放。
四、激励补贴,按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验收建设规模,采用自流灌溉种植水稻的,按一年 500 元/亩标准,补偿三年计算,逐年发放;采用抽水灌溉种植水稻的,每亩另行增加 100 元,即 600 元/亩标准,补偿三年计算,逐年发放。(垦造水田验收后需一年至少全面无死角种植一造水稻,每年现场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 202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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