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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提高党内监督能力实现党内有效监督(全文)

时间:2022-08-09 14:36: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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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提高党内监督能力实现党内有效监督(全文)

 

 加 强 党 内 监 督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党 的 十 六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以 提 高 党 的 执 政 能 力为 重 点 ,全 面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新 的 伟 大 工 程 的 具 体 要 求 。实 现 党 内 有 效 监 督 是 加 强 党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 推 进 党 的 建设 新 的 伟 大 工 程 的 重 要 保 障 。

 自2003 年 换 届 以 来 ,广宁 县 纪 委 重 点 对 镇 、 县 直 部 门 班 子 执 行 议 事 规 则 进 行 检查 ,促 进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依 法 行 政 ,科 学 决 策 。

 组 织 部 门坚 持 对 新 提 拔 或 调 整 职 务 的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集 体 谈 话 ;纪委 负 责 人 同 下 级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谈 话 1 72 人 次 ,任 前 廉政 谈 话 1 00 人 次 , 诫 勉 和 信 访 谈 话 1 9 人 次 , 701 名 党 政领 导 干 部 进 行 了 述 职 述 廉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机 制 逐 步完 善 ,对 36 名 领 导 干 部 进 行 了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加大 民 主 监 督 力 度 ,县 纪 委 坚 持 每 年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情 况 制 度 ,坚 持 通 过 召 开 党 外 人士 等 征 询 意 见 会 了 解 社 情 民 意 ,并 利 用 网 络 和 媒 体 宣 传接 受 监 督 ,拓 宽 监 督 渠 道 。

 在 新 形 势 下 ,如 何 加 强 我 县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监 督 能 力 ,实 现 党 内 有 效监 督 ,是 我 县 当 前 及 今 后 相 当 长 时 期 一 个 重 大 的 理 论 和实 践 课 题 。

 一 、 当 前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原 因

 近 几 年 以 来 , 全 县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加 强 党 内 监 督 方 面做 了 大 量 工 作 ,取 得 了 一 些 成 效 。

 但 从 整 体 上 看 ,党 内监 督 仍 是 个 薄 弱 的 环 节 ,与 形 势 的 发 展 要 求 还 不 适 应 ,尤 其 在 监 督 实 践 上 存 在 着 监 督 制 约 不 力 、 监 督 渠 道 不

 畅 、 监 督 制 度 不 全 等 问 题 。

 主 要 表 现 为 :

 ( 一 )

 监 督 制 约 不 力 。

 一 些 党 员 缺 乏 自 我 监 督 的 氛围 。

 认 为 自 己 觉 悟 高 ,不 会 犯 错 误 ,主 观 上 认 为 可 以 脱离 监 督 。

 有 的 测 存 在 权 力 观 错 位 的 观 点 ,怕 监 督 失 去 权力 ,不 愿 意 接 受 监 督 。

 此 外 ,上 级 对 下 一 级 监 督 有 存 在表 面 上 的 现 象 。

 受 体 制 影 响 ,很 多 部 门 还 是 垂 直 领 导 ,上 级 监 督 不 能 经 常 性 地 进 行 , 对 党 员 干 部 行 使 权 力 的 情况 不 能 及 时 掌 握 , 难 以 监 督 。

 再 有 ,对同 级 监 督 不 到 位 。领 导 怕 相 互 监 督 伤 了 彼 此 的 和 气 ,影 响 人 际 关 系 ,以 及给 工 作 开 展 造 成 不 便 ,于 是 产 生 了 不 想 监 督 的 思 想 。

 ( 二 )

 监 督 渠 道 塞 车 。

 一 是 为 干 部 群 众 提 供 反 映 情况 的 渠 道 不 到 位 。

 目 前 干 部 群 众 如 需 反 映 情 况 基 本 上 要到 县 一 级 以 上 信 访 部 门 ,由 于 交 通 和 财 力 的 影 响 ,大 大制 约 了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的 行 动 。

 从 而 使 有 关 部 门 对 领 导 干部 的 一 些 倾 向 性 、 苗 头 性 等 问 题 不 能 及 时 发 现 和 掌 握 ,造 成 监 督 上 的 被 动 和 不 力 。

 在 反 映 门 路 窄 小 的 前 提 下 ,一 些 部 门 对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的 情 况 不 够 重 视 , 部 门 之 间 存在 互 相 推 诿 的 现 象 ,从 而 大 大 打 击 了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真 实情 况 的 积 极 性 。

 二 是 干 部 群 众 对 部 门 单 位 的 知 情 监 督 力度 不 够 。

 干 部 对 部 门 单 位 的 政 务 一 无 所 知 ,就 谈 不 上 进行 党 内 监 督 了 。

 目 前 尽 管 干 部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监 督 ,但 只是 停 留 在 监 督 的 表 面 。

 一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的 政 务 公 开 透 明度 不 高 ,权 力 运 作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干 部 选 拔 等 工 作 公开 性 不 强 、 公 开 范 围 不 够 广 , 干 部 群 众 获 取 信 息 还 存 在不 对 称 问 题 ,在 行 使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选 择 权 方 面 受 到

 限 制 ,无 力 监 督 。

 三 是 民 主 监 督 仍 不 位 。

 当 前 民 主 监 督仍 停 留 在 书 面 提 倡 和 倡 议 上 。

 没 有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来 操作 。

 很 多 监 督 制 度 ,由 于 机 制 不 健 全 ,难 以 实 施 有 效 的监 督 。

 如 评 议 领 导 的 述 职 报 告 ,就 是 民 主 监 督 渠 道 的 作用 得 不 到 充 分 发 挥 的 具 体 表 现 。

 在 舆 论 监 督 上 ,同 样 缺乏 专 项 法 律 保 障 ,使 得 监 督 主 体 的 职 能 和 权 利 未 能 得 到有 力 的 保 障 。

 ( 三 )

 监 督 制 度 不 够 健 全 。

 一 是 在 制 度 内 容 上 比 较注 重 外 部 监 督 ,缺 乏 内 部 监 督 的 加 强 ,而 且 在 合 理 分 配上 缺 乏 具 体 规 定 。

 二 是 落 实 制 度 上 抓 得 还 不 够 严 ,有 的制 度 执 行 得 不 够 严 肃 ,停 留 于 印 发 规 定 、 开 会 布 置 等 环节 上 ,未 在 实 事 是 ,求 真 务 实 上 下 功 夫 。

 长 期 以 来 实 行的 党 的 纪 检 体 制 ,从 客 观 上 决 定 了 监 督 到 位 是 很 难 的 ,而 监 督 滞 后 和 不 到 位 则 是 必 然 的 。

 贵 州 省 原 省 委 书 记 刘方 仁 ,河 北 省 原 省 委 书 记 程 维 高 ,黑 龙 江 省 原 省 长 、 国土 资 源 部 原 部 长 田 凤 山 三 名 正 省 级 高 官 的 腐 败 案 件 ,在一 定 程 度 上 说 明 了 受 其 现 行 党 内 监 督 体 制 的 局 限 ,同 级纪 委 的 监 督 比 较 软 弱 ,上 级 纪 委 的 监 督 又 是 相 对 滞 后 。

 ( 四 )

 监 督 体 制 不 顺 。

 一 是 纪 委 体 制 不 顺 。

 在 现 行的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下 ,地 方 各 级 纪 委 实 际 上 主 要 对 同 级 党委 负 责 ,形 同 党 委 的 一 个 工 作 部 门 ,很 难 大 胆 地 进 行 铁面 无 私 的 监 督 。

 另 一 方 面 ,地 方 各 级 纪 委 在 人 事 任 免 、人 员 编 制 、 办 公 经 费 、 福 利 待 遇 等 一 系 列 问 题 上 ,对 同级 党 委 、 政 府 有 较 强 的 依 赖 性 ,甚 至 纪 检 干 部 与 党 政 主要 领 导 之 间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政 治 、 经 济 、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

 这 种 现 实 状 况 ,使 地 方 各 级 纪 委 难 以 独 立 地 行 使 职 权 ,一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着 不 敢 监 督 、 不 能 监 督 、 不 愿 监 督 的 现象 。

 二 是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体 制 不 顺 。

 由 于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的人 事 管 理 任 免 权 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和 其 他一 些 监 督 机 构 ,对 出 现 问 题 的 人 或 单 位 ,无 法 采 取 一 些行 政 处 理 或 组 织 处 理 的 手 段 ,致 使 监 督 的 着 力 点 悬 空 ,出 现 “ 看 得 见 的 管 不 着 、 管 得 着 的 看 不 见 ” 的 怪 现 象 。而 垂 直 管 理 部 门 的 内 设 机 构 由 于 职 能 相 对 弱 化 ,受 制 于人 不 敢 管 ,或 者 从 本 部 门 利 益 出 发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大多 是 大 事 化 小 、 小 事 化 了 ,家 丑 不 外 扬 ,监 管 的 作 用 发挥 不 大 。

 三 是 机 关 部 门 缺 乏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一 些 机 关 部门 的 监 督 主 体 在 地 位 和 职 能 上 缺 乏 应 有 的 独 立 性 、 权 威性 ,存 在 监 督 不 力 和 不 监 督 失 职 ,真 监 督 又 无 能 为 力 的状 况 。

 二 、 实 现 党 内 有 效 监 督 的 对 策 及 措 施

 邓 小 平 认 为 :

 “ 党 和 政 府 内 腐 败 现 象 的 实 质 是 存 在‘ 政 治 上 经 济 上 在 法 律 和 制 度 之 外 的 权 利 ’ ”( 《 邓 小 平文 选 》 第 二 卷 第 3 3 2 页 。

 )

 要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必 须 从治 本 入 手 ,通 过 深 化 改 革 ,建 立 制 约 有 效 的 权 力 运 行 机制 ,健 全 党 的 监 督 体 系 。

 实 现 党 内 有 效 监 督 ,是 加 强 党的 建 设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关 键 环 节 ,在 新 的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和新 的 形 势 下 ,必 须 既 立 足 于 解 决 当 前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难点 ,又 考 虑 到 长 效 管 理 和 超 前 规 范 ;积 极 探 索 监 督 的 新机 制 、 新制 度 、 新 方 式 ,采取 更 加 有 力 的 各 种 监 督 措 施 ,实 现 党 内 有 效 监 督 ,从 根 本 上 不 断 促 进 党 的 建 设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

 ( 一 )

 增 强 监 督 意 识 ,营 造 良 好 的 监 督 环 境 。

 增 强 党 内 监 督 意 识 , 营 造 主 动 监 督 、 乐 于 接 受 监 督 、支 持 保 护 监 督 的 浓 厚 氛 围 , 不 断 推 进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深 入开 展 。

 首 先 ,加 大 教 育 力 度 ,引 导 领 导 干 部 主 动 和 乐 意接 受 来 自 各 方 面 的 监 督 。二 是 加 强 对 党 的 监 督 理 论 及《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等 党 内 法 规 的 宣 传 ,提 高 监 督 的 积 极性 和 主 动 性 。

 建 立 监 督 权 利 的 激 励 机 制 和 保 障 机 制 ,认真 落 实 《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权 利 保 障 条 例 》,积 极 保 护 好党 员 的 各 项 政 治 权 利 特 别 是 民 主 权 利 ,鼓 励 党 员 关 心 党的 建 设 ,支 持 和 保 护 党 员 依 据 党 章 和 条 例 规 定 的 权 利 发表 意 见 。

 鼓 励 讲 真 话 ,敢 于 监 督 的 党 员 和 群 众 勇 敢 站 出来 ;

 对 党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意 见 和 建 议 , 由 监 督 部 门 督 促落 实 ,并 要 求 涉 及 到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作 出 明 确 交 待 ;对 侵犯 党 员 民 主 权 利 、 压 制 批 评 甚 至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或 诬 告 陷害 的 行 为 必 须 以 纪 律 条 例 加 以 约 束 。

 ( 二 )

 抓 住 监 督 重 点 ,提 升 监 督 的 综 合 效 果 。

 在 全面 推 进 党 的 建 设 新 的 伟 大 工 程 和 实 现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发 展 的 进 程 中 ,涉 及 的 监 督 事 项 和 内 容 日 益 增 多 ,面 对这 个 现 实 ,采 取 突 出 监 督 重 点 对 象 、 重 点 部 位 、 重 点 领域 和 重 点 事 项 的 办 法 ,可 以 达 到 以 较 小 的 监 督 成 本 获 取较 大 的 监 督 实 效 ,达 到 有 效 监 督 的 目 的 。

 一 是 突 出 重 点 对 象 。

 党 内 监 督 的 重 点 对 象 是 党 的 各级 领 导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特 别 是 各 级 领 导 班 子 主 要 负 责人 。

 这就 要 求“ 对 一 般 处 理 要 宽 些 ,对领 导 干 部 要 严 些 ,

 特 别 是 高 级 干 部 更 要 严 些 ”( 注 :

 《 邓 小 平 文 选 》 第 二 卷第 1 4 8 页 )。

 《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明 确 指 出 ,作 为 各 级 党政 组 织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拥 有 比 其 他 领 导 成 员 更 多 、 更 大 的权 力 ,对 这 些 “ 一 把 手 ” 的 监 督 ,也 是 对 权 力 的 核 心 部分 的 监 督 。

 只 有 对 这 手 握 重 大 权 力 的 领 导 进 行 了 有 效 的监 督 ,对 其 他 人 、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监 督 就 会 顺 利 得 多 。

 二 是 突 出 重 点 部 位 。

 针 对 目 前 腐 败 高 发 部 位 和 高 发环 节 仍 然 是 人 、 财 、 物 。

 所 以 ,在 监 督 部 位 上 ,要 善 于抓 住 容 易 滋 生 腐 败 的 重 点 环 节 和 部 位 ,突 出 强 化 对 掌 握人 权 、 财 权 、 物 权 的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耗 费 国 有 资 产数 额 大 的 部 位 的 监 督 ,适 当 削 减 这 些 部 门 的 权 力 ,实 行公 开 透 明 ,管 办 分 离 的 运 作 模 式 。

 最 取 如 定 期 对 这 些 部门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轮 换 等 的 做 法 ,不 断 加 强 岗 们 责 任 制 的健 全 和 完 善 。

 三 是 突 出 重 点 领 域 。

 对 于 不 能 实 现 由 市 场 配 置 或 市场 竞 争 不 充 分 、 垄 断 性 强 等 容 易 发 生 腐 败 问 题 的 领 域 ,诸 如 工 商 税 务 、 金 融 证 券 、 土 地 批 租 、 政 府 采 购 、 水 利城 建 、 规划 管 理 等 重 点 领 域 , 应 当 积 极 探 索 ,寻求 规 律 ,加 强 督 查 ,完 善 制 度 ,防 止 因 垄 断 引 发 权 力 滥 用 问 题 。

 四 是 突 出 重 点 事 项 。

 紧 紧 围 绕 党 委 政 府 关 心 、 群 众关 注 、 容 易 出 现 问 题 的 重 点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如 政 府 投 资项 目 的 立 项 和 建 设 、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和 政 府 采 购等 , 要 求 专 门 监 督 的 机 构 加 大 监 督 力 度 , 明 确 监 督 内 容 ,确 保 对 重 点 事 项 的 有 效 监 督 。

 ( 三 )

 健 全 监 督 制 度 , 全 方 位 构 建 监 督 的 长 效 机 制 。

 只 有 不 断 健 全 和 完 善 党 内 监 督 制 度 ,使 党 内 监 督 有 章 可循 、 有 法 可 依 ,有 效 实 现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制 度 化 、 监 督 过程 规 范 化 。

 继 续 从 实 际 出 发 , 在 坚 持 原 先 行 之 有 效 的 各级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注 重 纪 委 书 记 同 下 一级 党 政 一 把 手 谈 话 制 度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等制 度 基 础 上 ,着 手 建 立 和 完 善 一 些 具 体 的 监 督 制 度 ,推动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持 续 深 入 健 康 的 发 展 。

 1 、 加 强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监 督 。

 进一 步 完 善 对 干 部 的 推 荐 提 名 、 考 察 、 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等环 节 的 监 督 措 施 ,严 格 把 好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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