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培训教育管理,促进培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山东省商业集团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健全体系,完善机制,持续创新,提升优势”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工作胜任和执行能力为重点,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的教职工培训教育格局,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校培训教育工作坚持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切合实际和满足教职工执业发展的培训计划,确保服从且服务于学校又好又快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培训教育工作坚持以岗位培训为核心的原则。根据岗位任职资格和上岗条件的要求,对教职工的知识素质、业务能力水平和职业精神进行开发培训,让教职工形成持续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不断提升学校人力资本竞争优势。
第五条
学校培训教育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实现教职工培训教育工作的同时,注重工作质量和实效,做好培训项目的跟踪、监督、评估,不断提高培训效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学校培训教育工作坚持与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工作有机协调的原则。教职工培训教育工作要逐步与竞争上岗、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职业发展紧密结合,把教职工培训的考核结果运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过程,让职工的个人发展与学校发展同步。
第二章
培训教育分类 第七条第二章
培训教育分类 第七条
校外课程进修。主要到境内外著名高校脱产或半脱产进行相应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或参加国家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短期课程培训。对年龄在 45 岁及以下人员、新办专业、新开课程、精品课程等适当倾斜。
第八条
企事业挂职与锻炼。培训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业务紧密联系。根据《商业集团校企合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主要到集团内外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兄弟院校脱产挂职。培训对象主要为 45 岁及以下专职教师,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具体按《学校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学术交流与访问。主要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学术考察等形式。
(一)国内外访问学者。分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下达的计划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两类。
(二)学术考察。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外出专题调研及考察。
第十条
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内容分为本专科、研究生阶段两类,学习形式分为在职在岗和脱产离岗两类。学校鼓励职工统筹安排时间提高学历层次,为学校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具体按《学校学历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岗位培训。主要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一)岗前培训是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基于岗位胜任能力的基础培训。新教师除了参加学校岗前培训外,还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二)在岗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对教职工进行的知识、扩展和提高履职能力的教育与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环节和方法培训、教育技术培训、实验教学组织与软件培训、数字化校园应用培训、辅导员培训、就业指导培训等。
第三章
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章
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院系二级管理体系的要求,组建“学校–院部”两级培训教育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归口管理学校教职工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学校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年度计划外的培训进行审核;负责审核培训证书并登记;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培训和提升学校及部门业务单元工作。其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业务单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经审定后的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按照学校下达的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本院部的实际制定本院部的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校外课程进修、企事业挂职与锻炼由教务处负责业务管理,并组织各教学院部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国内外访问学者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业务管理。学校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内外访问学者计划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业务管理,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学校组织的教学方面的访问学者计划由教务处负责业务管理;科研方面的访问学者计划由科研处负责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术考察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业务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校内岗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质管办、教务处、学工部、科研处、就业指导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培训工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校内岗位培训中,学校将建立内部培训师队伍,各部门应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教师进入内部培训师队伍。内部培训师按照授课课时享受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培训教育工作。培训教育工作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热爱培训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管理和业务技术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计算机熟练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各部门开展职工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职工参加培训教育情况作为职工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各院部应根据学校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于每年 6 月上旬制订学年度培训教育计划。院部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由教务处汇总,并制订学年度教师培训计划;院部学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由学工部汇总,并制订学年度学管人员培训计划;院部就业指导人员培训计划由就业指导办公室汇总,并制订学年度就业指导人员培训计划等。各部门将培训计划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统筹拟订《学校学年度教职工培训教育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各院部应根据审定后的《学校学年度教职工培训教育计划》,确定相应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本部门提交相应的培训教育申请表。各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学年度计划签署意见,然后到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由学校出资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 3 个月以上培训项目、境内 6个月以上培训项目;参加由学校出资的学位教育等,学校均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应明确费用、违约赔偿金额和培训后服务年限等。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学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参加的培训由参训人员填报《教职工培训申请表》,教师培训申请需先交教务处审核,申请一律经组织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教育的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主动与本人所在部门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汇报学习情况参加校外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培训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含思想表现、培养学习情况与收获、培训单位鉴定、培训成绩等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按规定归入培训人员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每年 6 月、12 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各院部总结培训计划地执行情况及实
际效果,并将书面总结及有关资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3%计提预算,按照部门人员数于每年初下达到部门预算中。
第三十二条
职工培训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参加培训后,其间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差旅费等由派出部门签字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只报销学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五条
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人员,完成相应的培训学习任务并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享受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校外课程进修人员根据职称发放补贴。副高以上每月 600 元;中级每月 500 元;助理及以下每月 400 元。
第三十七条
国内外访问学者根据学习时间发放补贴。国内访问学者学习半年补助3000 元,学习一年补助 6000 元;国外访问学者学习半年补助 10000 元,学习一年补助20000 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另有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待遇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与学校签有培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