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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大司法监督存薄弱环节【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12 11:36: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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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大司法监督存薄弱环节【优秀范文】

 

 浅议人大司法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 人大享有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人大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办案造成错案、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后果而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和实施的监督措施。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尽管《监督法》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实效,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监督更加规范,但从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具体实践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相对疲软, 监督效果不尽人意。本身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专业性要求就比较高,在司改的大环境下,监督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必须在充分整理薄弱点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未雨绸缪。

  第一,监督信息来源不足。审判、检察本身专业性较强,工作环境又较为封闭,而作为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人大代表大多欠缺专门的法律知识,对两院工作因日常接触较少而不熟悉、不了解,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明显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即便是法律类别的人大代表,也很难了解两院深层次、实质性问题。再加上部分代表自身联系群众、汇集民智、反映民声的作用又未能全面发挥,都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二,任命监督职能虚化。基层人大常委会虽然可以通过行使任免权来体现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但常委会不是审判和检察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法官、检察官的了解通常也只是依据法检两院提请的报告,借助于院长、检察长在常委会会议上的介绍,实际上并不了解被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更谈不上全面客观掌握其具体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

  第三,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在行使监督权时,基层人大常委会通常采用建议、意见等温和式的方法,近几年才创新出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但质询、特别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基本闲置。这些闲置的监督方式具有较强的刚性,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缺乏必要的前置监督环节和信息来源的不确定,这些方式更多的意义是对监督结果的一种处置 3,在实践中也极少启动,使得人大监督力度不足,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

  此外,监督系统比较封闭,常委会的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降低了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效;常委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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