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规管理案例分析篇二: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合规问题是企业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合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探讨企业在合规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二、案例分析
某家企业是一家生产化妆品的公司,由于产品的质量和市场推广的效果不错,企业的业绩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合规问题的重视,导致企业出现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
1.财务违规
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比如虚假报销、违规发放奖金、私存公款等。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还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生产违规
企业在生产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比如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未经检验就投放市场等。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还会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影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3.营销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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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营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比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以上是企业在合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解决方案
企业在面对合规问题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案:
1.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确保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方面,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透明、合法。
3.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方面,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加强营销管理
企业应该加强对营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营销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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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道德规范。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制度,包括广告宣传、销售渠道、客户服务等方面,确保营销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企业在解决合规问题时可以采取的一些方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案,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结论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合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可持续的发展。本文通过一个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探讨了企业在合规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希望企业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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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不彻底统计,1980—2001年的21年间,国际
上商业银行仅仅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超过207亿法郎,其
中既有巴林银行倒闭案,也有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丑闻的国
际商业信贷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清盘案。从国内银行业情况
看,2000年以来,涉及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欺诈案件
达到17起,涉案金额超60多亿元。特殊是国内近期频频发生
的系列金融大案要案,再次提醒我们,对于处在经济转型之中和
正在加速推进改革开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防范经营中面临的多
种风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对防范
金融经营风险的认识,加快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系统,从根
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1、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8日,ΧΧ山西省份行发现涉嫌诈骗案件。8月3日、8月5日、8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其他三家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和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相继发生涉嫌诈骗案件。
这些案
件的作案手法类似,先是犯罪份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
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以假印
鉴等方式诈骗银行资金。
因此,这一系列案件以及后来发现的相
关案件统称为“7·28”金融大案。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省
最大的金融诈骗案,涉及5家商业银行共17个分支机构,涉案
金额达10多亿元人民币,估计损失7亿元。“7·28”金融大案
对银行业的金融声誉造成为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银行业者
以深刻教训。
2、案例分析
从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角度剖析“7·28”金融大案,暴
露出银行业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控制方面存在诸多
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一,对经营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措施不足。防范“资产业务
风险”多,关注“负债业务风险”少。不能及时修订和完善适应
现实风险控制要求的规定。
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疑
点未能有效识别并赋予持续关注。
第二,内部控制文化缺失,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薄
弱,监管约束失效。
一是部份员工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不懂法,对领导违规要求不能加以抵制;二是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权
力过大且缺乏约束;三是人员使用只重业绩、能力,不重道德,只重使用,不重管理。
第三,内部控制技术手段落后。表现为:一是金融电子化进
程严重滞后,各行之间电子数据交换渠道不畅通,数据信息不能
共享,对企业的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掌控;二是对各种金融票证、印章及其他凭证缺乏现代化防伪技术和手段;三是对大额资金和
异常支付监测能力弱,无法及时采集、整理和分析资金异常流动。
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系统缺乏联系,支
付结算管理安全系数低。
第四,没有妥善处理“防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关系。“7·28”
金融大案涉案银行业机构多数存在盲目追求发展规模和速度,忽
视风险防范和发展质量问题。
第五,不恰当的业务考核机制伤害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当前,一些银行业机构仍以存款业务作为对下级行的重要考核指
标,一些上级行对基层营业机构以拓展存款业务为目的的一些不
合规行为较为放任,对一些“优秀”营销人员监督较为放松。现
实中浮现要“发展”,还是要“合规”的矛盾时,“合规”往往让
位于“发展”,给不法份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1、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首先,缺乏对经营风险的整体把握。其次,在风险防范上未
能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在实践上总是采取
“亡羊补牢模式,就事论事,缺乏事前防范和系统管理。”最后,在风险控制责任
认定上,认为经营风险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联
性不强。
而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类业务风险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趋于集中化不同,经营风险存在于各个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日常行为中,这个特点决定了具体业务部门及其相应岗位在经营
风险管理方面必须承担第一位责任。
特殊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层监督力度不够,责任不清,未能
在银行内部创造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意识,已成为银行经营风
险认识缺失的根本表现。
巴塞尔协议明确指出,任何大量损失的产生都反映出管理层
未能重视控制文化,控制文化的松弛,造成银行内部缺乏适当的激励以鼓励管理部门保持高效的控制意识。
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强
也成为经营风险重大隐患。
2、内控制度疏漏
一是在内控管理部份环节无章可依。
普遍缺乏对内部欺诈异
常指标和业务活动监测的相关制度,对基层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
有效约束的制度也不健全,以至于在基层滥用和放大权力现象普
遍存在,并成为大案要案发生的首要原因。
二是内控制度管理滞后。
再好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滞
后,因此制度必须被不断控管、检验并及时修订。惟独这样才干
保持其科学性和管理效能。
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
任何一个案件发生的暗地里,都存在
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共同原因。例如:一些管理者以人员紧
张为由而使岗位轮换和重点岗位的强制休假制度长期难以落实;
还有的以优质服务为名,让客户经理以包办的形式替客户提供无
限度的服务等。
3、职业操守缺乏
马克思曾经讲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规范的职业
操守是制度发挥效力的前提。
以近年来国内银行发生的大案表现
来看,基层经营机构员工与行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伪造票据骗
取银行贷款,或者挪用、盗用客户存款的内部舞弊事件屡见不鲜,这突出暴露了银行个别员工职业操守的沦丧。
★合规,通俗地讲,就是照章办事。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合规
职能的定义是:
“合规就是一种判别、评价、咨询、监控并报告
银行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
引中第三条第二款把它定义为“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
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
险”。
★《指引》第四条第三款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和
程序的一致性。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
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
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
1、合规工作的职能是管理合规风险。
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有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
和有关标准,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
或者声誉损失。
3、合规工作方式有“判别、评估、咨询、监控并报告银行
合规风险”。
综上所述,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
既有和银行内部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例如,防止洗钱、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消费信贷违规等,也需符合外部
的客观要求,例如,遵守基本法律(银行法、劳动法和税法等
、)监管当局发布的规则和标准、行业协会颁布的实务标准和社会要
求银行遵循的诚信和公平交易要求。
4、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关系是有
明显区别,又相互联系,应赋予高度重视。
①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能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和
事务标准等,而可能受到的法律或者监管惩罚风险、财务损失或者名
誉损失。
②操作风险是指因欺诈、越权行为、错误、遗漏、低效、系
统失灵或者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③信用风险:是指人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或者不愿意履行偿债义务
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④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变化所带来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
5、合规管理职能界定。
合规管理首先是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本职
工作。
其内涵有二:第一是有必要明确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对合规管理的责任,树立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理念;第二是银行
各级机构和员工开展任何活动,都应该依法合规。
不管是银行内
部规章制度,还是银行外部要求银行遵循的法规、管理和标准,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遵守;不论从事传统业务,还是研发新产品,开辟新业务,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防止违规风险和法律风险。
综上,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特殊是经营一线)及其管理部
门应该是合规管理的主体,合规管理也是事前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是风险关口前移的表现。
依法合规已是银行稳健发展的需要。
银行的发展能力不仅靠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规模和
盈利能力,而且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无
数教训反复证明,建立在违规基础上的业绩回报只是暂时的,违
规经营带来的损失终将抵消或者数倍于取得的所谓业绩。
任何违规
行为都会破坏银行发展过程中的控制能力,甚至危及银行的生
存。
1、企业文化的含义,是指企业职工依据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承载这些精
神财富的组织形式和物质形式,也包括职工的思想文化责任、企
业精神、民主意识、法律观念、职业道德、风尚观、价值准则以
及文化环境等。
★企业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质
文化是基础,精神文化是灵魂和核心,制度文化是中坚和关键。
★企业文化的三个层次
①企业的物质文化,亦即物质文明,表现在企业的经营环境、生活环境,以及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方面,花园企业、花园宿舍
与脏、乱、差、陋的厂区和生活区,是两种明显不同的企业物质
文化。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指出:
“环境是人的第一位老
师,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
②企业的社会政治文化,亦即企业的行为文化。
表现在企业
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怎样处理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方
面,企业怎样对待质量保证、服务态度、企业
“立法”和
“执法”
方面,以及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决策方式、行为规范、习惯、企业的社会联系等方面。
③企业的精神价值文化,即企业的经营哲学、企业精神以及
企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2、法律精神
企业是法人、它必须有一种法律精神。
企业法律精神首先指
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既要积极行使法
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又要主动履行法律要求的和企业自身行为引
起的一切义务。
★企业的法律精神除了遵纪守法方面,还表现在加强企业内
部立法,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企业自身的各种
规章制度方面。在企业管理上必须强调“法治”,不能搞落后的“人盯人”式的管理。要使企业有一种法律精神,企业领导人和
管理人员首先要有一种法律精神。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
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普通预防和特殊预防
①普通预防:
a、加强并不断完善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
b、举办合规培训,提高依法合规的自觉性。
c、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各项业务合规、合法性。
d、加强银行内法律机构建设和法律专业人员培养。
e、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②特殊预防:对违法乱纪者要依章、依纪追究其政纪、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假按揭”及合同的法律效力
①基本案情
1999年1月21日,某商行与购房人徐某及某房地产开辟
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和
《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向徐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70万元,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开辟的商品房一套,借款期限自
1999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共15年,徐某应从99年2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如连续6个月或者累计10个月未按时
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即将偿还全部
贷款本息,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在徐某无能力还款时,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上述合同
经公证后,银行与徐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
得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
。此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徐某最初也能按月还款,但从2001年11月起开始拖欠贷款本
息,致2002年9月9日已累计欠本金694,384.49元,利息
30,781.47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效后,以借款人徐某和房地产公
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徐
某不能清偿时,则以抵押房产拍卖款项优先受偿,要求房地产公
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是房地产公司员工,该房地产公司因
缺乏项目后期资金,故以公司内部职工名义申请住房按揭,便于
公司套取银行贷款。
在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地产公
司伪造了首期付款凭证和个人收入证明,再由徐某将这些申请按
揭贷款必需材料提交银行。徐某在《按揭贷款申请表》、按揭贷
款谈话记录、《按揭贷款担保授权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上签字,银行审核后放款。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
与徐某订立的《责任承担函》,内容是:徐某为房地产公司贷款,所有贷款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偿还。
徐某称,本人购房行为系在房
地产公司以工作岗位为要挟的情况下实施,因为怕失去工作,所
以只能按照公司要求以购房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法院经两审认为:房地产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借他人
名义,并胁迫他人以欺诈手段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经上诉人请
求应予撤销。因《抵押合同》中已约定该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
力影响,故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因此,判决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
押物。
房地产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银行处分抵押物不能
受偿部份承担连带责任。
徐某对匡助房地产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
银行贷款是因为受到房地产公司胁迫造成,故免去其应承担的赔
偿责任。银行办理此业务时,内部审查不严也有过错,应追究内
部工作人员责任。
②“假按揭”产生原因
a、开辟商为获得优惠贷款而实施“假按揭”
b、开辟商为缓解楼盘滞销困境而实施“假按揭”
c、开辟商为欺诈贷款而实施“假按揭”
d、银行管理漏洞,违规操作给“假按揭”以可乘之机。
③“假按揭”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54条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维杯真实意思情况下定理的合同,受损
方才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将《借款合
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而按无效合同处理。
★关于《抵押合同》法律效力:因欺诈行为而签订合同应为
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撤销,应根据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意思表示
决定。银行在诉讼中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法律效力,加之《抵
押合同》
中已约定该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于是法院认
定《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
④合规风险防范
a、银行应通过严格准入制度,对那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良好市场信誉,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辟商,才应与其建
立信贷合同关系。(例:具有资产占开辟项目总投资法定比例以
上;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b、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辨别真伪后,再决
定是否应发放贷款。(除要求开辟商提供住房按揭可行性报告外,银行业也要形成份析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由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书。)c、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应认真排查,有
效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违规贷款。
d、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对造成“假按揭”有关
责任人进行调查追查,是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殊严防措施。
2、依法科学确定抵押率是防止贷款浮现或者然风险时,全款
收回贷款的重要一环。(案例略)①抵押率:是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作价(估价)现额之比
率。
即:抵押率=贷款本息总额抵押物价值
×
100%
②抵押率的确定:应根据抵押物在抵押期内的市场变化、价
走势和抵押物在抵押期内的磨损和新旧程度变化,再考虑处理抵
押物时所发生的费用,最后再确定抵押率,并根据抵押率考虑对
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③影响抵押率高低的四个因素
a、贷款风险因素。
抵押贷款本息之和与抵押物作价现款(估
价额)之间有个差额,抵押率反映了这个差额幅度。这个差额一
般都是抵押贷款额小于抵押物作价额,即抵押率小于100%。
银行对贷款风险的估价与抵押率成反比关系。
风险大的,抵
押率可以低一些;风险小的,抵押率可以高一些。
b、借款人信誉。信誉高的,抵押率可以高一些;信誉低的,抵押率可以定得低一些。
借款人信誉评价内容主要有五点:一是
不良率;二是逾期贷款率;三是借款人现在生产经营情况、盈利
水平;四是借款人现有固定资产(净值);五是借款人在银行开
立账户时间、年限。
c、抵押物种类。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价证券和无形
资产等。银行在选择确定质押、抵押物时,首先应选择那些易于
保管、转让、变现(处分)及适销合用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d、贷款期限。抵押率应与贷款期限成反比。对期限较短贷
款,短期市场预测相对容易,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相对减少,市场
容易把握,抵押率可以提高;对贷款期限较长贷款,抵押率要相
对降低。
综上所述,抵押率确定是否妥当,是关系到发放抵押贷款成
功或者失败的重要一环,抵押率确定的准确性越大,贷款的安全性
越大。抵押率确定的误差性越大,贷款的安全性就有保证,抵押
贷款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3、违规更换预留印鉴,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①案情简介
2002年8月8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向某与
赵某、孙某就共同开辟佛教T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
定由向某先注入资金50万元,用于筹建T项目前期工作,赵、孙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8月14日,赵某受张某委托,与佛教
协会订立协议。
同日,T项目筹建处在某商业银行A支行开立账
户并预留印鉴为“T项目筹建处财务专用章”、“向某印”、“孙某
印”。8月22日,实业公司以向某个人名义汇入A支行开设的T项目筹建处账户50万元。9月5日,T项目筹建处常务副组长
赵某、财务总监孙某到支行,以“单位急需用款,预留印鉴中
‘向
某印’带到外地”为由,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即在原有印鉴中去
掉
“向某印”,保留原“T项目筹建处财务专用章”和
“孙某印”。
A支行主办会计要求二人提交单位书面申请,赵、孙二人再次表
示用款特急,以后一定补办。A支行会计碍于情面,在没有书面
申请材料情况下,违规为T项目筹建处办理了更换印鉴手续,并
办理了首笔15万元现金取款业务。截止2003年3月27日,赵、孙二人以更换后印鉴陆续取现和汇款49.98万元。
后向某以
单位存款被赵、孙取走使用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赵、孙所取款项除用于T项目办公及业务支出外,大部份被用于
二人购买名车、住房、家具等消费品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
被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7年和4年半有期徒刑。
2003年实业公司向法院起诉A支行,以支行办理会计业务
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赔偿由此造成的部份经济损失。A支
行抗辩中提出,更换印鉴是公司员工职务行为,支行更换印鉴与
公司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A支行工作人员在赵、孙出示的提取现金支
票和银行汇票所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相符情况下,将存款支付
给赵某和孙某,并被其非法占有,导致T项目筹建处账户内资金
流失。A支行工作人员“依据赵某于2002年4月10日出具的通知,在存款已被转走情况下,变更预留印鉴,其工作人员视为
负有过错,对造成T项目账户内资金流失并被赵、孙非法占有具
有直接因果关系,A支行对此应直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判令
A支行、赵某、孙某共同赔偿实业企业49.98万元。2003年3月,A支行上诉到市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②银行违规操作上的问题
A支行在变更预留印鉴过程中,违反了银行关于办理变更预
留印鉴相关程序规定。
“应提交正式公函证明,或者以更换印鉴申
请书代,写明变更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原预留签章
和与原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经开户行审核允许后,办理更
换手续。……”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在赵、孙二人
未提交T项目筹建处变更印鉴申请书情况下,仅凭口头说明便为
其办理了预留印鉴的变更,并在没有书面手续情况下,使用新的印鉴为赵某、孙某二人转账,最终导致T项目筹建处近
50万元
款项被二人取出用于个人挥霍,教训十分深刻。
对策与反思: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坚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
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杜绝因人情废制度和因开展业务而不依法合
规经营的做法。
该案发生充分证明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此案是
“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法律”造成恶
果的典型案例。因此,“周到服务”必须建立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风险防范”则是“周到服务”的前提和出发点。
4、执法机关来行查询、冻结、扣划过程中违法、违规办理
业务被处罚的教训。
①违法转移开辟商存放在银行保证金帐户内款项,被法院裁
定对直接责任人拘留15天,对单位罚款3万元人民币。
②银行工作人员对法院隐瞒企业存款,并通知企业归还银行
贷款,该银行受到法院①责令该行即将退还扣收资金;②对总会
计罚款1000元人民币,拘留15天;③对临柜人员罚款1000元人民币,对单位罚款3万元人民币。
③法院冻结、扣划企业在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该企业实
际账户惟独8000元,银行经办人员未查询客户账户当时余额,就按法院冻结存款通知书中10万元要求办理冻结手续,法院扣
划时以银行未实际履行应协助扣划款义务,使法院所冻款项被转
移为由,向银行下达裁定书:①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万
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②扣
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缴纳罚款,上缴国库。
1、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部份单位重视不够,人员变动频繁,缺乏严格管理,反洗
钱工作质量下滑;
②一些银行反洗钱系统不配套,大量工作依靠手工完成,成
为客观上制约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障碍;
③反洗钱培训工作滞后,导致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质量没有
保证。
2、反洗钱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和负面影响
①监管处罚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
“对违
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赋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人民
银行区别不同情况赋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赋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错报、漏报
情况,和同一性质重复发生的错漏报问题,将处以50万元以上
的罚款。
②绩效考核影响
据了解,一些商业银行和一些上市银行为了更好地履行反洗
钱法定义务,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已将一个单位反洗钱工作的优劣纳入《绩效考核办法》中,可见反洗钱工作如被监管当局处
罚,其金额及绩效扣分将对商业银行在系统内排名产生负面影
响,同时也将对全体员工收入产生现实影响。
③声誉影响:如果一个银行因反洗钱工作问题被人民银行处
罚,其银行声誉会因此在系统内外受到负面影响。
根据监管当局要求和参阅了解有关商业银行的一些做法,我
认为合规风险管理主要应包括以下思路和措施。
1、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首先要加强内控管理文化建设。包
括员工法制观、风险观、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和风险管理职业道德。
树立业务发展和业务职能部门是合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的观
念。
2、推进体制改革,完善商业银行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形
成份工明确、责任清晰、有效制约的内部管理体系。参照国际先
进商业银行做法,商业银行应将内部机构按职责和功能分成前、中、后台,通过职责分工和流程整合,形成前、中、后台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
3、加强合规管理: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契
机,建立完善合规框架体系和环绕合规风险识别、量化与评估,明确分工协作,形成合规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内部稽核部门、业务部门的合规管理体制。
★制定合规工作指引和员工行为准则,指导具体的合规工
作,规范全行员工行为。
★严格合规审查,建立有效的合规审查程序与流程,事先防
范、事中控制合规风险,重点将法律性文件审查、新产品推出方
面纳入合规流程。
4、建立系统、科学、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机制:科学、系
统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是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
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
一是从监管
部门监管要求出发,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和废
止。
二是要总结重大违规事件经验教训,及时发现并弥补制度和
执行上的缺陷,以完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三是相关业务部门和
分支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对合规风险管理具体操作
流程、方法和事项做出详细规定。
篇四:合规管理案例分析篇五: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严重不足,被暂停代销金融产品6个月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私募金融产品时,客户周某在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填报“投资经验(10年以上)”,但实际在该营业部开户时间不足1年。营业部简单依赖客户自行勾选的选项,未对上述明显矛盾的信息予以关注,也未对客户真实投资经验进行进一步确认核实。营业部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
此外,该营业部对客户周某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所使用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等材料,主观性较强,客观性与针对性不足,不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投资者周某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该问卷共10题,其中6道均为情景假设等主观性较强的选择题,导致客户只需勾选高分选项,即可获评“积极型”评价结果,无法真正起到审慎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作用。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暂停该营业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到期且经检查验收后,营业部方可继续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客户黄某在申购上证SOETF时,其风险承受能力和申购的上证SOETF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该营业部并
未将风险不匹配的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其签字确认。此外该营业部也未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关于客户开展ETF交易业务前应与客户签署ETF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管理工作,规范执行代销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重点针对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基金的情况进行审查,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代销私募产品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应要求,导致个别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未按要求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风险适当性结果评估确认单。此外,个别投资者也未在金融产品合同上签字。
该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营业部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案例四: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而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上述情况反映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责令该营业部予以改正。
案例五:某证券公司内控不完善与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与委托人已签署的部分代销协议内容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制定的《突发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指引》中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内容不完善,未规定与委托人事先约定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未规定关于客户安抚、督促委托人履行职责等的机制。此外,该证券公司还存在为不符合客户选择标准的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且情节较重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并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
篇六:合规管理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解析及风控指引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以下是10个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解析及风控指引:
1.安全生产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2.税务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税费,避免出现逃税行为。同时,应保持良好的税务记录,避免出现税务违法行为。
3.合同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
4.知识产权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5.环境保护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6.劳动用工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7.质量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质量管理标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合规。
8.信息安全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企业的信息资产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和损失。
9.社会责任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10.风险管理合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遵守多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加强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