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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5篇)

时间:2023-05-07 18:54:01 浏览量: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

  化解矛盾古堡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堡垒

  社会稳定是可持续性社会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亲睐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我区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同,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债务纠纷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如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机构建设走在工作前、估计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在、调解在工作中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

  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致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私人企业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本地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木棒对峙,群体盗匪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彼此间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两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发生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维护奔赴现场小组秩序并查证情况,同时通知验尸验尸确定请示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基层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半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亟需圆满解决。由于防范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与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xx年为11350起,20xx年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3.5%,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8%。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越来越低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省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成功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县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种类型人民

  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教育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针对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了调处庭(室)。各乡镇开办了以司法所、公安刑警队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氧为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

  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会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摸排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司法局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行政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司法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组织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责,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迁就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外流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村两委、一套规范工作机制、数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服务台”“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民事案件于民事案件的该案、诉中、诉后各个阶段,范围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科研

  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隔阂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组成“流动调解庭”,赶到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指控合同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被害人方式解决纠纷。资兴、法律援助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六楼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相互合作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六楼,实现相互合作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陈列室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精准纠纷。汝城县依序在县法院、公安局、服务中心司法局设置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纪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消除发生打斗,也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打平打成平手,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龃龉。据统计,北湖区自五华区流动调解庭建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调处对立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县善后处理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这种方式等大众化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显现出,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人民调解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出现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卵多元化。侧重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必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相交处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跨国公司、社会团体,甚至包括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争讼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抓紧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财经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并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争讼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人能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出现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该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为19.7%,20xx年度为21.5%,20xx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些,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首要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宝积山,群体性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事件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得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冲击,调解教育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眼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助推社会稳定和谐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市县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此项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支配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以上为党委、政府此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欠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其他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社会公众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地方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调解纠纷中所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检视涉及面广复杂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必要性缺乏必要的确保。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角力,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牵涉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保守了司法局的中立性质。二是项目资金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案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化解劳资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法律援助主任处处长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

  差的村,调解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杀伤力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的,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建议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党员队伍、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起码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出现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加大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按规定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健壮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争执,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滚轮,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没有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权势,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进行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体现。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组织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确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机构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社会性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阵痛期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中央政府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矛盾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维护人民调解组织在确保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处罚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扬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人民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必需需要,人民调解清国经常出现敌国、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管理机构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十分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项目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善后处理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调处的优势和功能,及时如何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民族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准则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停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教育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不断增加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执法监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消弭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努力矛盾纠纷减少到总和限度。做到哪里有地方性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妥善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推算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处罚力度。要有的放矢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调解工作法律援助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服务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依法治理调解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从源头北坡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保障力度,切实有效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强化对人民调解加强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组织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加强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经费保障精准度。县乡两级应当有专门的调解工作经费和指导经费,并列入年初年度财政预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减免工作补贴标准,特别认真落实要重点项目落实好村调解主任的报酬,这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财政预算经费列入预算。如资兴市信访经费由20xx年的2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10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对全市检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严格管理,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党务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人民调解队伍,建立起一支联络员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队伍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历年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切实加强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其他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必须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培训,减少研修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中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做出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统战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党务工作光荣、化解矛盾法律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调研报告

  摘要:

  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调研,总结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五点建议,以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

  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调解工作也在不断地向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而对于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由于研究不足,缺少相应的经验和成熟的理论,因此需要开展系统的调研工作。

  本次调研旨在探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未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

  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法等多种方法,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模式和服务质量,然后采用访谈法深入了解调解工作者对于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理解和看法,最后通过对一定量的调解案例的分析,总结现状和存在问题。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

  1.现状

  通过调研可以得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机构单一,缺乏多元化;

  (2)缺少专业化人才,对于疑难案件难以很好地进行处理;

  (3)信息化程度不高,大多数调解工作者还是依靠纸质档案进行工作,效率较低;

  (4)在某些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质量不均的问题,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

  2.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调研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增设不同层次的调解机构,以满足不同需求;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通过招聘专业化人才、开展专业化培训等手段,提高调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3)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建立完善的调解评估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5)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公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调研主要探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五点建议。但是,调解工作的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希望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能够根据本报告的建议,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

  作的不断发展。一、调研背景和目的人民调解是一种通过和解和调和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断发展和改进,不断向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迈进。然而,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机构单一、人才不足、信息化程度低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因此,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未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和参考。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

  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模式和服务质量等,这为后续的深度访谈提供了依据。其次,我们通过与调解工作者、律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访谈,深入了解了他们对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理解和看法。最后,我们还对一定量的调解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确保本次调研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

  1.现状

  通过调研可以得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机构单一,缺乏多元化: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机构仍然比较单一,缺乏多元化,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2)缺少专业化人才,对于疑难案件难以很好地进行处理:调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普遍较低,对于疑难案件缺乏应对策略。

  (3)信息化程度不高,大多数调解工作者还是依靠纸质档案

  进行工作,效率较低:大多数调解工作者还是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进行调解工作,工作效率低下。

  (4)在某些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质量不均的问题,部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人民调解工作存在质量不均的问题,其中部分调解工作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

  2.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本次调研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增设不同层次的调解机构,以满足不同需求:针对人们的不同需求,可以建设不同类型的调解机构,如村级、社区级、县级、市级等不同层次的调解机构,以满足不同需求。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通过招聘专业化人才、开展专业化培训等手段,提高调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调解工作者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水平,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3)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推进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系统,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工作难度和工作压力,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

  (4)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建立完善的调解评估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建立完善的调解工作评估机制,通过对调解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为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改进空间,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5)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公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加强对公众的宣

  传力度,让公众更加了解和认同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更好的社会支持和合作基础。

  四、结论和建议

  本次调研重点探究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通过分析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其中包括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加强调解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等五个方面,以期为未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参考和指导。但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够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优化和改进。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根据本报告的建议,结合具体情况,积极努力,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了了解目前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更好的解决XX镇的各项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平安XX,利用工作条件,在2020年3月至4月为期一个月的时间里,对XX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2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有调解人员56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去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26起,调解成功25起,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这些矛盾纠纷中,赡养纠纷3起,婚姻纠纷4起,宅基地纠纷6起,邻里纠纷8起,土地承包纠纷2起,其他纠纷3起。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近年来,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该镇矛盾纠纷类型分析

  1、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镇较普遍,主要发生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修建乡村公路等。如我镇在丰田村高速征占地、畔田村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2、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3、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

  4、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镇、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三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三、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调解机制不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与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一些疑难纠纷涉及跨区域、行业,专业性较强,靠单个部门组织难以解决。目前我镇相当一部分调委会还未完全形成与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预防调解的工作机制,部分虽有工作机制,也常出现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的现象,单兵作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相差甚远。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少数调解员工作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全镇56名调解人员中,50岁以上占33.9%。二是文化程度偏低。全镇人民调解员中,高中以上很少,占总人数的48.5%。三是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调解员中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镇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占比例较小,工作中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四是缺乏工作热情。调解员工作补贴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加之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相当一部分调解员对工作失去信心,没有热情,认为“调好调坏都一个样,调与不调也一个样”,工作方法简单,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三)人们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四、对策与建议

  (一)整合力量,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在村、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企事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沟通联系的制度,吸收相关部门及派驻机构人员和群众团体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建立纠纷联防联调机制,积极营造化解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实现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从“单一调解”向“联合调解”的新跨越。

  (二)夯实基础,人民调解作用到位。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2)接待受理。(3)综合协调。(4)检查督办。(5)衔接处置。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四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健全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到位。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

  (四)宣普结合,农民维权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开选任,人民调解队伍坚强有力。一是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问题纳入村民委选举工作中,对调委会主任人选问题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意见,力争使较高素质人员被提名为候选人。二是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吸纳党员、模范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愿者等加入调解员队伍。三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以公开选聘招考,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从而改善队伍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民调队伍。

  五、结语和感悟

  综上,XX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大致情况如此,近年来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多的提升和进步空间,从实际出发,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人民群众解决更多的问题,为打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你陪伴着我,从冬天走来,踏着厚厚的冰雪,迎来寒梅傲雪的那刻,朋友,感谢你,人的一生,有朋友的陪伴,如黑夜中的一点星火,让你不畏惧孤独。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年,最高__《关于__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以来,**法院迅速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由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县于xx年在全县15个乡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xx年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xx年在上述两个调解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此中心主要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及校园纠纷,xx年**县又成立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全县劳动争议相关纠纷。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主要是进行司法确认。xx年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20件,xx年受理司法确认案件41件,xx年至5月20日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65件。除进行司法确认外,**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到调解中心或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与作法

  **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经过多年的尝试,历经数任审判工作人员的精心积累,总结出一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坚持服务大局,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__的法定职责。__应当重视人民调解在解决__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思维,积极投入大调解格局的创建工作。__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直接接触矛盾,也最有利于化解矛盾,__支持和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不仅可以降低行政调解形成的行政成本,减轻法院讼累,而且可以真正实现__纠纷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法院从便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入手,在立案庭建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到日常工作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再是法院的“副业”而是“主业”,为进一步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坚持长期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

  人民调解工作与__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如何在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前提下发挥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指导作用意义重大。**法院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在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我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对一些特殊案件代理当事人咨询,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联络员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提升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制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由于人员的特殊性和非专业性,现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依据道德和简单的法律常识作出判断,对于一些经济合同、房地产等纠纷

  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有效的把握,调解工作不着重点,不能合理分配当事人责任,调解工作开展的不够理想。为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适应时代发展,必须从转变人民调解员的观念,提高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入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

  种方式,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两种制度。每年抽调民事审判业务素质较高的干警对人民陪审员组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含调解经验、调解艺术、基础法律知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等多个方面,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集中各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培训和各组之间的交流活动,有效弥补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通过培训制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了他们从业的自信心和使命感,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目前,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有效联络机制;二是缺乏系统的指导培训机制,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能欠缺,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制作的调解协议质量不高;三是人民调解员是无偿服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薄弱,个别人民调解员存在吃请受礼拉偏架现象;五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走人民调解程序。

  四、意见与建议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网络管理平台。联合移动通信部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网络窗口,由法院内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调解办公室)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年度计划公布于网站,并定期或临时公布安排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巡回办案等一系列指导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使培训者和被培训者都能早作准备。

  (二)针对各类常见性、典型性案件,分类编写《人民调处手册》之类的书刊,内分“婚姻家庭篇”、“民间借贷篇”等专章性内容,让民调人员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同时,还刊载典型调解案例评析、调解经验介绍等内容,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

  (三)创新培训方式,使培训方式多样化。1、集中授课培训。集中授课培训可采取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培训要建立起长效制度,及早制定培训计划,按时予以落实,可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专业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培训常年客座讲师,由他们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案例对乡村、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涉及的基础

  法律、调解技巧进行专题讲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工作给予专项培训。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辖区的民调人员,对新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针对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与时俱进地培训民调人员,分析遇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找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及时向民调人员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2、定人定点负责电话随机指导。在每个指导调解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民调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

  (四)加强提高民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化水平。1、对法院审结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评查分析,归纳其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歧义问题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2、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__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__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3、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最高__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五、六条规定的情形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

  (五)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构建指导网络。法院与司法局、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制定改进措施。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手段,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并针对具体特殊案例,随时进行沟通联系,通过面对面交换意见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具体指导,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倾向性问题,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业务培训。

  (六)建立有效的指导调解工作激励制度。坚持考评问责,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制,把指导工作具体落实到部门及个人,明确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和个人成果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指导调解工作的计划,各审判人员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果作为一项目标考评,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新思路、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的,均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干警,给予相

  应的处分,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视为法院基础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奖惩激励制度调动法院干警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__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有效指导人民调解是一项挑战,更是一个机遇,__在人民调解这片领域中今后还要大有作为,最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功能相济和良性互动,为基层维稳构牢第一道防线。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新司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10万元),还有部分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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