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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若干问题(完整)

时间:2022-08-07 13:0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若干问题(完整),供大家参考。

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若干问题(完整)

 

 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配套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有些问题可能会阻碍和制约“两个责任”的落实,亟待解决。

 一、少数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思想上麻痹,有的领导干部未能真正认识到消极腐败对我们党、国家的严重危害性,担心过多查办尤其是通报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破坏党委政府形象、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片面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机关的事,或者认为只要廉洁自律就行,没有把它当作是自身固有的职责;心态上消极应对,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时抓一抓,出了问题时抓一阵”,作“表面文章”。

 二、“两个责任”内容需进一步明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对责任的界定过于笼统、过于宽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待进一步厘清。尤其是对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应履行的主体责任没有分层次界定。从《规定》明确党委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内涵得到深化和发展,具体、分层次地界定党委主体成为当务之急。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只散见于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中,在《规定》中没有提到,相关配套细则和制度中也没有界定,需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

 三、一些党委的主体责任虚置。主体责任必须依靠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工作部门共同承担和具体实施,但实践中,一些党委工作部门落实分工责任缺乏主动性、积极性,有的甚至“袖手旁观”,以致于主体责任虚化。一些地方党组织习惯于用纪委的协助职能替代自身的主体责任,听听汇报、开会部署,象征性地“领导领导”,“只挂帅不出征”,执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更多由纪委组织实施,主体责任缺位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批评和斗争,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也是主体责任虚置的重要原因。

 四、基层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基层纪委(纪检组)受惯性思维的影响,监督责任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现象

 依然存在。一些基层党委、政府为了推动工作,习惯性安排纪检监察组织牵头或参加一些协调性会议和业务性督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精力和效果。个别纪委监督责任意识淡化,缺乏责任担当,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主业有所荒废,监督执纪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五、责任考核机制不健全。考核标准不够科学,缺乏科学统一、定性定量、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部分基层单位考核指标照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检查考核方式不够完善,不能全面准确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停留在每年通报一下情况上,没有很好地运用到干部使用、工作评价中去。

 六、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追责无人过问的问题;责任追究的程序不够明确,对如何提出、启动、实施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的范围不够明确,对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自由裁量空间大,追责随意性强。在执行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对责任追究案件采取护短态度、执纪不严、追究不到位的现象不容忽视。有的单位大案要案、窝案串案频发,责任却得不到追究;有的对发生的责任追究案件不闻不问,能捂则捂,能盖则盖,不愿实行责任追究;有的即使实行责任追究也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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