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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5篇

时间:2023-05-02 14:06:01 浏览量:

篇一: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司法监督体系,对于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切实增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依法监督,创新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及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及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等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涉及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案件;英烈保护领域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残疾人、老年

  人、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建议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开宣告、公告等方式送达。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进行。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与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对已判决的案件应当监督生效判决的执行,切实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公益诉讼机制,规范自身执法行为,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和司法责任制考核,不断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依法审理,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和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作用。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审判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执行、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

  审判机关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鉴定行为,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鉴定机构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预收鉴定费制度,依法规范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客观全面采集、及时有效固定行政违法信息,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公益诉讼环节的认定和有效运用提供支持。

  五、坚持依法支持,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对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确保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监察机关应当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

  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二: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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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若干问题的简要探讨

  今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刚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而言,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在未来的发展中,也是检察机关塑造新形象最主要的发力点。

  尽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的固定,但在此之前,包括在2015年7月后的试点期间,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一直存在,今后能否卓有成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因素。下面将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主,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作简要探讨。

  一、关于线索来源和筛选标准

  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之所以意义重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其主动出击性。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对人监督相仿,公益诉讼是对事的监督,都可以视作对法律实施情况主动的监督,因而同样面临开拓案源的难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检察院实施方法》)第1条、第2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该“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因此,尽快建立两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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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机制十分必要。

  一是部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民行部们与控告申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常态化机制。在办理公益诉讼相关领域的刑事案件时,侦监、公诉部门对于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作为,以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无法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达到公共利益救济目的的,应当作出初步判断,与时移送民行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过程中发现线索的,也须如此处理。同时,可以预测,通过一定时间的案件办理和检察宣传,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将不断扩大,大量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和拥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的社会组织的问题反映会以各种形式涌来,要求检察机关以诉讼途径加以监督,因而制定相应的案件分流、处理和移送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外部建立实质化信息共享渠道。主要是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通报机制。一方面是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呼声由来已久,一些地区已经迈出第一步,但长期以来其效果受制于平台信息的选择性录入、录入不与时、不完整等因素,突破这些瓶颈非检察一家能力所与。当前,可以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与时汇报请示,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的支持,推动市委办、市政府办以环境保护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为试点,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由专人负责执法案件全部案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拓展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另一方面是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查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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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过程中往往伴随大量渎职失职行为,有些渎职失职行为以作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为形式,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虽然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纪委、监委对相关不当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却没有精力、职权或者相应机制予以纠正,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此时,如能够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委的线索互通机制,使其定期或实时移交公益诉讼线索,那么由违纪、行为造成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被更加全面的制止和弥补,反腐败斗争能够在更深层次得到推进。

  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挖掘线索。传统媒体、各类网络自媒体上反映的公共利益受侵犯的线索与上述两种途径取得的线索,在信息源头确定上有较大不同,其真实性因此而受损,须在做好大量前期调查、实地考察后,对线索作出初步判断,进行仔细筛选,严格防止选择性提起诉讼。

  挖掘得到线索后,对线索是否进入立案调查程序的筛选应当制定细致规定,经过两年的试点,相信高检院将很快出台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规则,可以预想,线索筛选标准会至少遵循以下三条原则,即重大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穷尽司法救济以外的所有途径,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而不足以停止侵害。其中最后一项标准,即诉前程序的履行,从试点期间的情况来看,已经成为整个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正如其名称一样,表达了其与司法诉讼过程的紧迫关系。尽管绝大多数的线索在经过诉前程序后不会真正进入司法诉讼过程,但将诉前程序视作整个诉讼之不可分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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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部分,不仅符合事实,即诉前程序的履行,检察建议的发出,是基于大量调查和证据之上的,是检察机关已经做好诉讼准备的信号,也是有利于表达公益诉讼的成效的,诉前程序对公共利益保护起的作用越大,作为其作用发挥根基的公益诉讼的威慑力也就越大。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是否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注意区分与集团诉讼的区别,即在涉与多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其与公共利益受损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在诉请中包括确定个人的利益诉求,如果可以包括,是否涉嫌滥用公共司法资源,或者如何确定私益转变为公益的数量标准;如果不能包括,应当以何种形式将两者关联起来,才不至于相关联的事实被两次审理,浪费审判资源。该问题相关解决方法的实效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验证。

  此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是否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值得探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去除了对行政行为“具体”的限制,且新法也不再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将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在行政诉讼法上已经没有障碍。本文认为,对于适宜层级的“红头文件”,无须等待利益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在调查核实后径直启动诉前程序,建议行政部门自行纠正或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该抽象行政行为,直至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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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是诉前程序的规。上文已经述与,诉前程序(主要指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存在一方面是检察权作为司法权谦抑性的表达,含的前提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属性。另一方面是司法独立的另一侧面的涵表达,就是保持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适当距离,是对行政权自我纠正的尊重,当然也有救济效率的考量,但前者或许是主要的。因而,以此为出发点,诉前程序的作出背景应当是公益诉讼的提起,即如果不能通过诉前程序结案,那么检察机关已经做好随时提起诉讼的准备,这是权威树立的基石。

  与此相对应,在实际操作中还须杜绝一类情况,在诉前程序发出了检察建议,行政部门也在规定时限予以了答复,但在行政部门在答复中提出的整改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或者在实际整改中不能达到预期要求时,检察机关出于各种原因没有作出提起诉讼的决定,导致监督目的落空,监督权威的受损。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建立对行政部门在回复函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回复后的整改成效的跟踪、评价体系,对检察机关最终是否作出起诉决定加强规。

  此外,由于诉前程序已经成为起诉的前置必要条件,规诉前程序中检察建议的拟制、送达回证的填写(签收人和公章)、回收也应当以诉讼中的要求为要求,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二是破解案多人少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后,对案件的办理将在办案组中完成,而占公益诉讼数量大头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将集中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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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机关的事实,与基层民行部门力量单薄之间形成明显矛盾,对此,可行的解决方案,1.配强配足部门力量是最正确选择;2.在某一系列案件集中涌现时可以考虑实行全市一体化办案模式;3.在日常调查核实、取证等过程中,部分涉与刑事案件的可以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借助相应业务部门检察官或辅助人员的协助下完成询问等工作,以满足相关的人数要求。

  三是诉讼之外提升监督成效的途径

  (1)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与时移送监察委员会。尽管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经转隶,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公益诉讼线索过程中仍有可能涉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渎职问题,因而上文提到的与监察委员会的线索互通机制,自然也包括检察机关向监察委员会移送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在某种意义上实现对人的监督权对对事的监督权的威慑后盾。

  (2)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被告败诉的,建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公共利益主要的和首要的代表者、维护者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受损使理应通过行政执法或者诉讼手段制止损害、全力弥补。在行政机关没有尽心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通过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提醒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若行政机关仍不予理会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启动司法程序,那么在其败诉后,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受到相应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并无不当。因此,可以考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建立处分建议制度,对收到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后不予回复,或回复函没有实质整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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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或整改力度不大、规定期限未消除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作为被告败诉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与直接负责人,由检察机关向纪委、监委发送处分型的检察建议,提升公益诉讼监督实效。

  三、关于部制约与监督问题

  主要目的是预防权力寻租,比如选择性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与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进行权钱交易等。与民事私益诉讼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是为检察官本人利益,是履行职权,根据《检察院实施方法》,检察机关可以与被告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办案人员自由度较大;从试点期间民事公益诉讼开展情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索赔金额可以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导致隐性的寻租空间较大,因此,强化民行部门部、部门之间的制约殊为必要。

  四、关于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设想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的目的在于解决公益诉讼发起难的问题,使公共利益得到强有力的维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后置地位表达了司法谦抑性,在启动司法这一最后救济途径时又表达了其主动出击性,但不论检察机关如何强调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力,都不可能滴水不漏地消除所有行政行为和不作为。对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可以考虑扩展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围,形成检察机关主导下的行政公益诉讼格局。如,参照民事公益诉讼,将中华环保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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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适格主体围,检察机关则主要通过支持起诉的形式,指导调查核实和诉讼过程,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胜诉率。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事关检察事业转型发展的成败。可以预见,此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未来重塑检察权威最直接有力的武器,是向更为纯粹的司法机关转型的重要名片,将在很大程度上扭转检察法律监督疲弱的旧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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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丁伟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提供制度支撑

  黄灵

  本期客座总编辑

  丁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上海市委法律顾问,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荣膺“第三届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首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等学术称号。

  2022年7月1日起,最新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简称“《公益诉讼决定》”)正式施行。为此,本刊特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从立法角度,为您详细解读该法的立法初衷、亮点以及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出的新定位、新要求,以回应社会关切与人大代表呼声。

  坚持问题导向

  《检察风云》:2022年6月18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益诉讼决定》。作为立法组主要成员请介绍下其立法的缘由和背景。

  丁伟:2022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项法律制度实施近三年时间,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面临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仅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部司法解释。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比如,实践中,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等”内、“等”外的不同解释,难以形成共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缺乏必要的保障和配套机制,造成调查取证难;社会公众参与不够,相关方面的协作配合不充分,造成公益诉讼案件发现难、处理难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202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监督调研活动,专题听取检察机关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并将《公益诉讼决定》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检察风云》:制定《公益诉讼决定》对检察机关今后的司法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丁伟:一是有助于将上海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实践的相关经验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在历史建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积极稳妥开展探索实践,《公益诉讼决定》中对此予以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既往工作的肯定,也有助于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相关领域的工作。

  二是有助于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检察公益诉讼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健全完善需要有一段时间、需要一个过程。相信在实践基础上起草形成的《公益诉讼决定》,有关内容将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是有助于解决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开展。比如,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予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使用司法警察、可以引入专业调查力量,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移送案件线索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办案。

  《检察风云》:本次立法以问题导向为主体思路,着力化解调研中发现的哪些涉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丁伟:一是关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分歧问题。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也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受案范围、诉讼请求、证明标准等法律理解适用方面,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存在一些分歧。这次地方立法中予以了相应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分歧,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二是关于检察机关存在调查核实难的问题。由于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比较复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十分有限,因此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调查核实一直是一个难题。这次地方立法中,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作配合,规定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取证,规定监察机关的问责调查,以及规定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为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持等,都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解读立法亮点

  《检察风云》:上海力争成为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最新通过的《公益诉讼决定》相较兄弟省市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丁伟: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17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决定。本市的这个决定是第18个,与其他省市的决定相比,上海的这个决定在具体内容上具有上海特色,不少制度、措施具有创新性,甚至是全国首创。

  一是在受案范围上,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此外,还立足上海特点、结合前期实践经验提出

  了在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符合上海定位、具有上海特色。

  二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磋商后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增强诉前磋商协议的司法效力。在诉讼请求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围绕确认违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防范公共利益受损、推动受损公共利益修复等提出诉讼请求,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预防性原则”在公益诉讼领域的运用。

  三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核实,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檢察建议可以报送同级人大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这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刚性。同时,还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发文主体提出意见建议,这延伸了检察监督的范畴,有助于推动系统性解决公益损害的问题,在全国尚属首次。

  四是在调查取证方面,为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安排法警和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开展调查,在检察机关外部可以在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下收集公益诉讼的有关证据。

  五是充分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相关条文对有关社会公益组织、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调解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途径、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这与其他省市出台的决定相比,也是一个创新点。

篇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对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巩中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内司工委委员,赴市检察院及谯城区,对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及谯城区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部分毁林公益诉讼案件植被恢复情况,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征求了法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提交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认真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突出公益核心、注重机制建设,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局良好,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__年7月至2021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63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992件,提起诉讼60件。

  (一)公益诉讼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全市检察机关以提高办案质效为目标,不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出台内部管理规范,为规范办案、执法流程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市检察院对全市案件办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县区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探索建立跨地区公益诉讼制度,与凤台县检察院建立共同保护茨淮新河水资源联防联控协议,积极融入苏皖鲁豫淮海经济区公益诉讼协作区,多层次推进跨区域合作。强化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

  展。

  (二)公益诉讼履职保障不断强化。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机构改革部署,健全完善机构组织体系,积极整合资源强化配置,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市检察院成立第五检察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涡阳、蒙城、谯城检察院也组建了公益诉讼专门办案组,利辛县检察院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是我省唯一一个单设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基层院。全市检察机关共有公益诉讼干警28,其中员额检察官10人,按照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18人,成立亳州市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初步建成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推进有力。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保护职能,积极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不断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开展。全市检察系统连续两年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专项行动。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公益诉讼专项行动。20__年以来,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05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7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95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立案英烈权益保护领域案件15件,办理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37件。蒙城县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经典案例。

  (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初显。全市检察机关以维护公益诉讼为目标,积极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20__年以来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

  814件,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了相关企业、公民的守法意识。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09.1万元,督促修复耕地林地340余亩,清理违法堆放固废、生活垃圾20__0余吨。督促关停和整治环境污染的企业15家,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充分。个别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征的把握、诉前程序的重视程度和运用不够到位。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对监督工作支持配合力度不够。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不高,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不够了解,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二)案件办理质效仍需提高。调研中发现,个别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检察建议说理不够充分、针对性不强,对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力度不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在立案的1063件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982件,占比92.3%,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1件,占比7.6%。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案件线索、诉前程序、提起诉讼中占据比率较高,其他领域所涉案件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占47.5%,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占8.1%,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案件占8.9%,英烈保护领域案件占1.4%,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占

  3.4%,办案领域总体上集中明显。

  (三)配套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公益诉讼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在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等方面仍需规范。司法鉴定支撑不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技术检测和鉴定结论支撑,鉴定费用支出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开展。

  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不统一,赔偿金的执行、保管、使用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配套机制的缺乏,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造成一定影响。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量少、质量低、转化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工作整体合力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合力发挥不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在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多部门、多环节、多角度开展监督,整体作战、协同发力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利用率不高,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或移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较少,行政案件处罚情况通报不及时,工作合力未能有效发挥。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力度仍需加大,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整改落实难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参与度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没有社会组织提起过公益诉讼案件。

  (五)队伍能力建设还需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个别县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谯城区检察院专职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人员仅有2人,不能满足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任务需要。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新的业务领域,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如一些检察人员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内部规定了解不深,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知识储备不够。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诉讼监督能力上,与打造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检察队伍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意见建议

  (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公益诉讼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全面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足我市工作实际,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等方式,推动解决一批侵害公益、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益诉讼实效。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及时公开群众关切的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率,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量。检察机关要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突出公益核心,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案源,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努力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规范办案办理流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保证立案督促的精准性、诉前程序的针对性。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提高诉前检察建议质量,增强建议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促进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主动履职,增强司法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巩固现有成效,稳妥探索其他领域公益诉讼,促进各领域公益诉讼全面协调发展,全力以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三)着力构建公益诉讼工作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落实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完善、有效、便捷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进一步健全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衔接机制,推动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良性关系。建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通报、办理反馈等制度。强化司法鉴定与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与鉴定机构、科研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服务保障,有效破解公益诉讼鉴定评估存在的问题。

  (四)不断增强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推进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公益保护常态化监督格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利用率,实现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常态化,着力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落实整改难等问题。加强对县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指导支持其有序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推进构建共治共建共享大格局,实现公益保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五)持续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能力建设。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设机构,强化职能配置,选优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通过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案件实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整体“实战”能力和水平。高度重视科技强检工作,加快推进智慧检察建设,发挥科技手段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的作用,抓住线索获取和证据调查两个关键环节,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方面的运用,为促进能力建设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团队建设,培养一批既有公益诉讼检察专业能力,又有相关行政领域知识储备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队伍能力水平。

篇五: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改革精神,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标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努力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认真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公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严格执行生效裁判。

  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公正审判。对于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新的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增强裁判效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力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诉讼保全等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

  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关心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

  人员给予奖励。要加大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力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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